河北省粮食局等四部门(单位) 关于印发《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14.04.2015  13:30

冀粮检〔2015〕2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直管县(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制定的《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015年4月14日

   

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单位)《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粮原粮及成品粮,下同)等政策性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一并进行检查。接受相关省份委托对储存在我省辖区内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此外,各地还应将上一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以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具体统计结报时点以各企业为准,今年不再统一)。

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国家粮食局国粮检〔2015〕39号文件附件2、附件3、附件4执行(请从国家粮食局网站或燕赵粮网下载)。

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14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制定《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对全省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月17日前,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库存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工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备齐各种报表、工作底稿和库存检查器材等,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的检查方案和分解登统数据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今年新增的8个省直管县(市)的分解登统数据,暂时按照历年做法报原属设区市粮食局,再由设区市粮食局统一上报省粮食局。

分解登统数据上报范围仍然按照历年库存检查统计口径上报,只上报地方事权粮食的3月末库存数据(即省、市、县三级储备粮和地方国有企业商品粮的数据),上报前要与3月末统计月报核对一致。

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于4月17日前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二)自查阶段。4月24日前,县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省级复查前的准备。

市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除督促市直企业外,还要对所属各县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情况进行巡查督导。市、县两级在督导企业自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对中储粮直属企业自查工作的督导。

省粮食局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导相关省直企业进行自查,并对各地开展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巡查督导。

相关表格和工作底稿可从《燕赵粮网》本方案附件下载(www.yzgrain.com)。根据实际情况,我省增加了工作底稿(表:3-8、3-9、3-10)和汇总表(表:1-15、1-16、1-17),请各地一并下载并认真填写。

(三)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具体复查方案另行制定。

在省级复查阶段,还将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具体工作在复查方案中一并安排。

(四)汇总报告阶段。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市、省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及中储粮事权的商品粮的检查结果,报中储粮直属库,同时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粮食行政部门对这部分粮食不作汇总。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与中储粮直属库之间要搞好配合和衔接,避免漏统或重复统计现象。其他中央事权(中粮、中纺等企业)的商品粮及外省委托代查的粮食要分别单独汇总。

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的库存检查工作报告及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于5月10日前报省粮食局。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要会同同级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向省粮食局报送总结报告(汇总表格作为总结报告的附件),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今年新增的8个省直管县(市)暂时按照历年做法报原属设区市粮食局,再由设区市粮食局统一上报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将其检查中储粮事权粮食的检查总结报告和汇总表于5月10日前,报省粮食局。

5月20日前,省粮食局将各地汇总表与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进行核对、汇总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对于外省委托代查的粮食库存数据,省粮食局将及时反馈相关省份。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检查责任。各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要做好巡查、督导记录。要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要层层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主任、主管主任、有关科长和具体检查人员的职责、严肃纪律,完善检查手续。要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发现检查工作走过场、遗漏重大问题以及隐瞒问题、伪造结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政策性粮食检查,创新库存检查方式。各地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将地方储备、跨省移库、进口转储粮食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底数,查明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各地要灵活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库存检查,运用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提高库存检查工作效率。要将国家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与库存分解登统表进行比对,复核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措施“落地”。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倾斜检查力量。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企业自查、市县级督导、省级复查等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全部问题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整改。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统筹安排,落实检查经费。各级粮食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保守秘密,严防泄密发生。参与库存检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及地方各级储备粮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检查工作报告、汇总要求。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检查工作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汇总表包括1-1、1-2、1-3、1-4、1-13、1-14及省粮食局增加的1-15、1-16、1-17。工作报告及附表要有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电子文本要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上报省粮食局。

    附件: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和相关工作表格(请点击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