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 关于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粮检〔2016〕7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职责,督促各类粮食企业严格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6〕187号)要求,现就我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粮食局印发<关于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14〕25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粮食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6〕58号)有关要求,聚焦本辖区统计工作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着力解决“职能不落实,无人员、经费、装备;应统未统,统计覆盖面不高;业务不精,分不清‘从生产者购进’还是‘从企业购进’;执法不力,不认真开展统计行政执法”等问题,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1、粮食流通统计机构、编制和经费落实情况。 粮食统计职能是否已实行归口管理,未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的是否明确了统计牵头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统计人员、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分管统计工作的局领导;统计调查经费是否列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
2、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情况。 是否按省局制定的统一格式规范了粮食经营台账格式;是否及时将粮食经营台账印发各粮食企业,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
3、指导粮食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 粮食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的覆盖面(比对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数量)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在线审核情况。
4、开展粮食统计业务培训情况。 本年度粮食统计培训计划安排情况,今年以来已组织开展培训情况,特别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内粮食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统计人员开展统计集中培训情况。
5、开展统计咨询和信息服务情况。 通过政府网站等主动发布本地区粮食收购、销售、市场价格等信息情况;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在网站公布了粮食统计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接受粮食企业统计咨询服务等情况。
6、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 是否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以来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对拒不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粮食企业查处情况,处罚结果是否按规定在网站公布;粮食统计违规行为是否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必要的惩戒。
(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 是否按照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是否满3年。
2、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统计基本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等)。
3、统计报表网络直报情况。 是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今年以来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
4、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重点检查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经营台账数据是否一致;“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等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企业的实际业务;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今年以来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
5、报送政策性粮食收购进度情况。 重点检查最低收购价粮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每五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市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督查、抽查阶段。
(一)自查。 8月31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要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分别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如实反映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情况的指导,督促企业及时纠正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督查。 9月20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省、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内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市级督查比例不少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数的20%。督查要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报告进行检查核实,对自查工作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自查后仍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行为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三)抽查。 10月20日前,省局将按照“双随机”原则对各市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和成效评估,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局抽查的准备(我省是必查省份)。省局和国家局抽查,将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并将其作为全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一项重点任务。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张宇局长为组长,杨洲群副局长为副组长,监督检查处、调控处、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人事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共同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专项检查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监督检查、流通统计、仓储科技投资和加工业统计、人事统计等各项业务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具体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国家和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示范单位要在专项检查中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要落实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职能落实不到位、统计检查不到位、发现问题处罚不到位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薄弱环节。 要结合当前粮食统计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对统计工作问题多、推动难度大的地区和企业要重点进行督查,深入查找原因,研究提出对策,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三)规范检查流程,依法开展检查。 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填写《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见附件2);检查企业要出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填写《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表(企业)》(见附件3),检查结果要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
(四)对照检查内容,全面进行总结。 2016年9月20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针对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和成效等。省粮食局将把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作为2016年度对各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加大惩戒力度,公开处罚结果。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已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督查和抽查发现问题的,要作出相应处理。属于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属涉粮企业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按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开,并将处罚结果纳入粮食经营者信用记录。
联系人:龚军强、姚辰彦
电话及传真:0311-85802885 8581968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
2.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工作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粮食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