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和 质量扦样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粮检〔2015〕3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直管县(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和质量扦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积极配合省复查工作组做好各项工作。
河北省粮食局
2015年4月29日
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和质量扦样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的省级复查和质量扦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5〕55号)和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粮检字〔2015〕2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复查和扦样组织
按照全省库存粮食总量和库点分布情况,从省粮食局业务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省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和省农发行抽调人员,组成6个省级复查组,每组5 人,由处级干部任组长,分别由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及库贷核查人员等组成。
5月4日复查组人员集中培训。5月5日开始分赴各地进行省级复查,5月15日前结束。
二、复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复查范围
以2015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具体统计结报时点以各企业为准,不做统一要求)。重点复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级储备粮原粮及成品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以及储存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企业的商品粮库存。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
(二)复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此外,要将上一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今年复查内容,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
(三)复查方法
1、省级复查工作组按所到市分解登统表中所列库点,随机选择确定复查库点。所选库点应涵盖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储存政策性粮食的国有企业的商品粮。复查粮食数量要高于所到市列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
2、到达复查库点后,先听取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库存检查及该库粮食库存自查情况的汇报。然后检查该库粮食库存检查的各种工作底稿、报表等,以评估其是否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自查工作。
3、对复查库点的所有库存粮食进行检查,包括实物检查、账务检查、库贷核查、质量安全和仓储安全检查,填写所有《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底稿》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汇总表》。
4、对复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现场详细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并据此填写《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
5、对复查库点有上一年检查发现问题的,要着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核实被检查企业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
6、对每个复查库点检查结束后,组长要召集所有复查组成员开碰头会,各检查人员要汇报检查情况,汇总梳理检查中的问题。最后向被查企业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复查结果。
三、质量扦样
按照国粮发〔2015〕55号文件要求,今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分为国家抽查和地方抽查两个层面进行。本次复查安排国家层面抽查的质量扦样和地方层面抽查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的扦样工作。
(一)扦样范围。国家层面抽查:中央事权粮食以及中央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按照兼顾库存分布、储存条件和储存年限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扦样库点。在拟安排的扦样库点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数量不少于本省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总数的25%。
地方层面抽查:省级抽查安排对中央直属粮食企业质量抽查的扦样工作。
(二)扦样。各市粮食质量样品扦取份数详见《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质量检查国家层面扦样分市安排表》(附件1),《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质量检查地方层面中央事权粮食扦样分市安排表》(附件2)。扦样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二份送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三)送样。复查期间所扦样品由各市统一存放,抽样结束后集中运送到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确保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四)收集与送检。样品的收集与送检工作,由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5]55号)要求,将国家层面抽查的样品收集后,送至承检省份。地方层面抽查的样品由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验。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督导,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抽派2名同志配合工作,有关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并督促承储企业配合省级复查工作组做好复查工作,为复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严肃认真,落实责任。各复查工作组在选择检查库点时要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倾斜。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复查效果。要坚持问题导向,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须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和《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复查组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复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汇总后交省局监督检查处。各复查工作组组长对复查结果和扦样工作负全责,各专业检查人员对所检查结果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三)全面检查,突出重点。要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在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对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5〕1号)要求,从讲政治纪律、守政治规矩的高度,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复查库点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买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等“转圈粮”问题进行认真核查。
(四)遵守纪律,确保安全。检查组成员要服从组长指挥,认真遵守廉洁纪律、国家保密制度,同时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各复查工作组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严防交通、坠落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复查结束后,各复查组要写出复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所到市库存检查组织工作的总体评价,所复查企业的个数,复查粮食的数量,复查结果,发现问题及督促整改情况等。复查总结及相关复查表等,于2015年5月18日前交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1. 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质量检查国家层面扦样分市安排表
2. 2015年河北省粮食库存质量检查地方层面中央事权粮食扦样分市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