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23.12.2014  19:23

  冀粮展〔2014〕7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和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本次专项调查是国家粮食局为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组织开展的一次全国性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对于做好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保证调查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省局成立了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专项调查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人员力量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当地统计、工商、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获取涉粮企业的有关信息,确保履行“在地原则”,实现专项调查的“全覆盖”。

二、严格培训,切实提高专项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国家局、省局将逐级举办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师资和业务骨干培训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局将直接培训到县。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计算机基础好、工作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加培训,为本地区专项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填报人员、普查人员、数据汇总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他们能够准确把握各项调查内容的含义、填报方法和格式要求,能够正确使用专项调查登统软件、汇总软件,掌握照片、经纬度坐标采集方法。

三、落实责任,加强对专项调查各项工作的督导。纳入调查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写专项调查工作底稿,由负责人确认签字;普查人员在对工作底稿核实后也要签字确认以示负责。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留底备查。省局将会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省内专项调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领导带队、实行包片责任制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调查中的问题,确保专项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严明纪律,确保专项调查工作顺利完成。调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调查工作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谋取私利,不得篡改专项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对外提供、泄露专项调查数据和企业商业秘密,对于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处理。企业不得拒绝接受调查,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干扰专项调查工作正常开展,违者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河北省粮食局

                                                            2014年12月22日

 

 

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精神,为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认真做好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目的。 一是全面摸清我省各类粮食企(事)业单位仓储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状态和利用情况,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数据。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仓房、油罐等设施的标准编码,健全仓储设施档案,完善合理规划、分类管理、维修升级等更新发展机制和淘汰退出机制,为建立和实施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提供依据。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利用。

(二)调查范围。 专项调查的范围为省内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的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

规模以上是指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房容量不小于300吨。所调查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三)调查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类型,功能定位,库区数,从业人员,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补助资金(详见工作底稿1及填表说明)。

2.库区基本信息:库区名称,库区编号,库区地址(包括经纬度),所属企业,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取得出让土地价值,闲置空地面积,仓储设施原值,地坪,铁路专用线及有效长度,专用码头,接收能力,发放能力,烘干机,谷物冷却机,信息化建设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2及填表说明)。

3.仓房信息:仓房名称,仓房编号,建设年份,廒间数,仓房类型,储粮方式,仓房结构,仓容情况,主要业务,仓房状态,使用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4及填表说明)。

4.油罐信息:油罐名称、油罐编号、建设年份、油罐规格、罐容情况、主要业务、油罐状态、使用情况、装备情况(详见工作底稿5及填表说明)。

二、调查时点及方式

(一)调查时点。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本次专项调查的时点。

(二)调查方式。 本次专项调查实行“在地原则”,省局统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直、省直和市直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本次调查实行“全覆盖原则”,各地务必对应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调查,不论单位属性、不论隶属关系、不论生产经营范围,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

三、进度安排

专项调查分为调查准备、企业填报、市县普查、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 2014年12月底前,省局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省调查人员骨干培训。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当地统计、工商、国土等部门沟通,获取本地涉粮企业有关信息,准确界定专项调查范围,防止出现遗漏。

(二)企业填报阶段。 2015年1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先行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督导企业完成工作底稿的填写。企业要结合实地勘验,认真制作各库区的平面示意图(详见附图及绘制说明),填写工作底稿和编号对照表(详见工作底稿3及填表说明)、拍摄库区大门及所有仓房(油罐)照片(详见照片说明)。

(三)市县普查阶段。 2015年3月15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涉粮企(事)业单位的粮食仓储设施逐一、全面进行调查,现场核实企业工作底稿填写情况和照片拍摄情况,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对不符合要求、不规范等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调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督导企业根据工作底稿通过专门软件录入数据、导入图片、生成调查数据包。同时生成的一套带有仓房标准编码的表格,将作为今后推行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的基础编码,该表需打印一式二份,一份与工作底稿一并由企业作为档案保存,一份由负责普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普查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企业所在地没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调查;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可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调查。2015年3月20日前,完成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专项调查结果的汇总,编制相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在此过程中,要对调查结果进行把关,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调查结果和分析报告务于2015年4月5日前派人直接报送省局。

四、注意事项

(一)加强巡查督导。 专项调查期间,省局将会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组成工作组,对辖区内的专项调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抽查、现场核实。各设区市粮食局在做好所担负普查任务的同时,也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调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成立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组。 省局组织参加国家粮食局专项调查培训的同志组成咨询组,同时建立QQ群,分别负责解答调查方案及工作底稿、库区地理信息及照片、调查软件使用等各类业务和技术问题。

(三)落实工作底稿制度。 原始调查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规范,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要严格执行工作底稿的签字制度,具体填报人、库区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人员共同对专项调查基础数据的质量负责。

(四)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为保证数据安全,要采取两项安全措施。一是工作底稿2上的经纬度数据只保留小数点后4位;二是市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能用不上外网的计算机处理数据,通过光盘、硬盘等介质上报数据。

(五)处理好几种情况

1、本次调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向调查部门上报所有库区的数据。集团公司不同管理层级均有法人资格时,由最低层级的法人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

2、一个企业有多个库区且分布在不同县域时,以企业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调查部门,但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进行现场普查,核实工作底稿。

3、租赁其他企业的仓储设施开展涉粮业务的,由仓储设施产权单位向资产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如出租单位不在调查范围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调查任务,可由承租单位填报。

      附表(图)及相关说明

      1、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底稿1-5

      2、工作底稿填表说明

      3、库区平面示意图例

      4、库区平面示意图绘制说明

      5、照片说明

 

  1、 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底稿1-5 (超链接点击下载)

2、工作底稿填表说明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1.企业名称:填写独立法人企业工商登记证上的全称。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给出的代码。去掉代码证中的“-”部分,仅保留组织机构代码的数字和校验码“X”的部分。

3.企业地址:填写企业行政办公区所在地详细位置,例如:企业名称:衡水和鸣省储粮油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2589号

4.邮政编码:填写企业行政办公区所在地邮政编码。

5.联系电话:填写企业联系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6.传真:填写企业传真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7.邮箱:填写企业电子邮箱地址。

8.单位性质:勾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的联营企业,填写“国有企业”。国有参股的企业由企业控股或主导资本决定其企业性质。

私营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由国内非公有资本控股或主导的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联营企业,填写“民营企业”。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外的企业填写“其他内资企业”。如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由集体资本控股或主导的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联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填写“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填写“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涉粮业务的事业法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

9.隶属关系:勾选“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或“其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三大中央企业的下属企业选“中央企业”;隶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国有企业选“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以外的企业选“其他”。同时,还应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所属单位的全称。“中央企业”填写直接对其管理的分支机构全称;“地方企业”填写对其资产有管理权的上级单位或实际控制单位全称,省级粮食集团下属企业填写省级公司全称;“其他”企业填写上级公司或总部全称,没有上级公司的直接填写本企业名称。

10.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工商登记证上的法人代表姓名。

11.经营业务类型:勾选“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或“其他”。主要从事粮油购销、储备业务的企业填写“收储”;主要从事粮油加工业务的企业填写“加工”;主要从事粮食物流、中转等业务的企业填写“物流中转”;从事与特殊粮食相关业务的企业填写“特殊”。上述类型以外的企业填写“其他”。

12.功能定位:根据企业特点勾选“物流节点”、“中心粮库”或“其他”。物流节点指企业的主要库区被列入国家或者地方物流发展规划的节点项目;中心粮库指被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指定承担相关集中管理任务的中心粮库;非“物流节点”和“中心粮库”的企业填“其他”。

13.库区数:填写企业独立库区的数量。单位:个。

14.从业人员:填写调查时点由企业雇佣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工作人员数量。加工企业仅统计企业负责仓储业务的从业人员数量。单位:人。

15.粮油保管员:填写从业人员中专职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数量,以及其中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单位:人。

16.粮油质量检验员:填写从业人员中专职从事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数量,以及其中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单位:人。

17.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补助资金:反映企业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资金,用于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有则勾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可多选;没有需勾选“否”,不可不选。

18.填报人:本表每个企业填写1张,实际填表人签字。

19.审核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21.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22.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二、库区基本信息表

1.库区名称:填写企业自定的各库区全称。没有分库区的,填写企业名称。库区是指企业自有用于开展粮食相关作业,有一定封闭措施且相对独立的粮油储存区域。企业出于管理方便将连成一片的粮油储存区域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作为独立库区统计。

对于一个企业多个库区分布在不同省(市、县)的情况,以企业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调查部门,但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普查,核实工作底稿的数据。由企业向调查部门上报所有库区的数据。

对于集团公司不同管理层级均有法人资格的情况,由最低层级的法人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

对于租赁其他企业仓储设施开展涉粮业务的,由仓储设施资产所有权单位向资产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如出租单位不在调查范围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调查任务的,由承租单位填报。

2.库区编号:填写3位数的顺序流水号,从001开始。该编号对应库区名称,不影响名称使用,仅作本次专项调查统一登记用。后述仓房(油罐)、廒间、货位等编号与此同理。

3.所属企业: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上的企业名称。

4.库区地址:填写库区所在地详细位置,以及经纬度坐标,度以下小数点按十进制数字标注,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整数个位紧靠小数点左侧,小数部分最后一位紧靠“°”左侧。例如:经度(东经)113.4625°(整数部分只有2位,则左边第一格为空),纬度(北纬)36.7718°。

5.占地面积:填写库区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等于“6.…”(如下)中各种性质土地面积之和。单位:平方米(所有计量单位均填整数,下同)。

6.土地性质:根据土地使用证或财务资产相关报表的情况勾选“划拨”、“出(转)让”或“其他”,可多选,并填写面积,单位:平方米。

7.土地出让价值:填写库区中企业以出(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成本,非出让土地可不填。单位:万元。

8.闲置空地面积: 填写库区占地中目前空置但可用于仓储设施工程建设的土地面积。单位:平方米。

9.仓储设施原值:填写企业建造、购置库区仓房和油罐等仓储设施时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不包括土地)。单位:万元。

10.地坪:填写库区储粮区内已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的场地,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单位:平方米。

11.铁路专用线:填写库区中产权归本企业所有,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铁路专用线长度,包括从铁路主线、支线或编组站引入企业库区内的铁路岔线长度。单位:米。

12.有效长度:填写库区铁路专用线中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单位:米。

13.专用码头:填写库区中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泊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泊位数量。单位:个。

14.接收能力:填写库区以机械或人工等各种方式接收铁路、公路、水路或其他途径运来粮食的能力之和。有卸粮坑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核定;无法确认设计能力的,按该卸粮坑实际接收散粮的能力计算。水路来粮有码头接卸装置设计接收能力的,按设计能力核定;无设计能力的,以吸粮机、吊机的卸货能力,或入仓输送线的输送能力核定。单位:吨/小时。

15.发放能力:填写库区以备载仓、装船机或吸粮机、人工等各种方式向铁路、公路、水路或其他途径运输工具发放粮食的能力之和。如果有备载仓装车或装船机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核定;无设计能力的,按实际装车能力核定;通过吸粮机装车的,按吸粮机装车能力核定。单位:吨/小时。

16.烘干机:填写库区烘干机数量、烘干能力及已使用年限,烘干机数量大于1的,已使用年限填写其中最长的。单位:台/套、吨/小时、年。

17.谷物冷却机:填写库区谷物冷却机的数量。

18.信息化建设情况:勾选库区是否建成并应用“业务管理系统”、“仓储保管系统”、“自动化作业系统”、“远程监管系统”及“其他管理系统”,可多选。

业务管理系统指主要用于实现各类经营、质检、财务等业务管理信息化及账目电子化的系统。

仓储保管系统指依托“四合一”等先进保粮技术,并集成自动控制技术,实现对仓储保管作业自动或半自动管理的系统。

自动化作业系统指利用自动控制技术,实现出入库、扦样、称重、进出仓等作业过程自动化控制的系统。

远程监管系统指可以实现储备粮管理等业务的远程可视化监控功能的系统。

其他管理系统指上述系统以外的各类信息化系统,如安防系统、视频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

具体内容可参照《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

19.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表格中灰色区域,由软件根据仓房详情表自动生成仓数,此处不用填。仓数特指应用保粮技术的库区仓房数量,单位:个。

20.填报人:本表每个库区填写1张,实际填表人签字。

21.审核人:库区负责人签字。

22.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23.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24.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三、编号对照表

1.企业名称:同“企业基本信息表”。

2.组织机构代码:同上。

3.库区名称:同“库区基本信息表”。

4.库区编号:同上

5.仓房(油罐)名称:填写企业内部自定的仓房(油罐)名称或仓号。

6.仓房(油罐)编号:是在进行登记时,针对库区内所有仓房(油罐)填写的3位数的顺序流水号(不同于仓房名称或仓号),从001开始。同类仓型集中编号,以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地下仓、楼房仓、简易仓、其他简易仓、异型仓为序,最后是油罐。不同库区应分别独立编号。

7.廒间名称:填写企业内部自定的廒间名称或号码。当1栋建筑内有多个由墙体围成的独立储粮空间时,其内部各独立储粮空间应另有廒间名称,廒间名称可以和仓房名称相同。如将1个筒仓群视为1个仓,则该仓群各独立仓体皆等同廒间,应按独立仓体命名廒间。油罐在此直接填写油罐名称。

8.廒间编号:按每1个仓房的廒间填写3位数的顺序流水号,从001开始。当仓房内只有1个廒间时,廒间编号为001;有多个廒间时,该仓房内廒间按序编号。不同仓房的廒间应分别独立编号。油罐因内部不可分割,在此统一填写000。

9.货位名称:填写企业内部自定的货位名称或号码。本次专项调查的货位指廒间内的独立储粮单位。如廒间内只有1个货位,货位名称等于廒间名称;空仓或货位未定均按一个货位处理。筒仓群的各个独立仓体或油罐视为只有1个货位,货位名称填写独立仓体或油罐的名称。

10.货位编号:按每1个廒间的货位填写2位数的顺序流水号,从01开始。当廒间内只有1个货位时,货位编号为01;有多个货位时,廒间内货位按序编号。不同廒间应分别独立编号。油罐统一填写“01”。

11.整体编号:等于组织机构代码+库区编号+仓房(油罐)编号+廒间编号+货位编号,共20位。表格中灰色区域,由软件根据本表自动生成整体编号,用于对照,此处不用填。

12.填报人:对于库区内有多个仓房、仓房内有多个廒间、廒间内有多个货位的情况,应依次逐个填写,本表空间不够时可按照格式自行补充附表。实际填表人签字。

13.审核人:库区负责人签字。

14.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15.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16.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四、仓房详情表

1.库区名称:按所属库区的“编号对照表”填写。

2.库区编号:同上。

3.仓房名称:填写企业自定的仓房名称或仓号,与“编号对照表”对应。

4.仓房编号:是登记时的顺序流水号,与“编号对照表”对应。

5.建设年份:填写仓房的实际建设竣工年份。

6.廒间数:填写单仓廒间的数量,与“编号对照表”对应。

单位:个。

7.仓房类型:勾选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地下仓、楼房仓、简易仓(含储粮罩棚、仓间罩棚、铁路罩棚)、其他简易仓、异型仓等。

平房仓指单层房式粮仓。

浅圆仓指仓内直径一般在20米以上,仓壁高度与粮仓直径之比一般小于1.5的筒式粮仓。

立筒仓指除浅圆仓之外的圆筒式粮仓。

地下仓指建于地面以下或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的的粮仓。主要有岩体地下仓(如平洞仓、立洞仓)、土体地下仓(如窑洞仓、喇叭仓)和其他地下粮仓。如平房仓等其他仓型的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按地下仓处理。

楼房仓指多层房式粮仓。

储粮罩棚指配有简易的测温、通风等设施,满足临时收储粮食要求的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半封闭式钢结构建筑物。

仓间罩棚指利用其他仓房墙体做支撑,满足临时收储粮食要求的棚状建筑物。

铁路罩棚指与库区铁路专运线配套,并满足临时收储粮食要求的棚状建筑物。

其他简易仓指封闭式的、安全储存粮食时间不超过1年的简单粮仓,例如钢化玻璃仓、PVC仓等。

异型仓指除以上仓型之外的其他仓房类型。

8.储粮方式:勾选“散装”或“包装”。“散装”指仓房设计时或经改造后允许其墙体承载散粮侧压力,“散装”以外均为“包装”(包括包打围)。

9.仓房结构:从地面、墙体、屋面三个方面勾选“钢筋砼”、“钢板”、“砖混”或“其他”。主要建筑材料为钢筋混凝土的,选“钢筋砼”;主要建筑材料为砖砌体的,选“砖混”;主要建筑材料为钢板的,选“钢板”。上述以外的选“其他”。

10.仓容情况:填写单仓的设计储粮能力和实际储粮能力,即设计仓容和实际仓容。仓间罩棚、铁路罩棚的实际仓容不明时,可按2.8吨/平方米×储粮面积的计算结果填写。另外,按仓型选填基本结构尺寸,立筒仓群填写其内部单个筒仓的直径。单位:吨、米。

11.主要业务:勾选储备、收纳、中转、加工、特殊或其他。

12.仓房状态:勾选“完好可用”、“需大修”、“待报废”、“待拆除”、“死角仓”或“其他”。其中:

“完好可用”指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能够安全储粮1年以上的仓房。

“需大修”指符合《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T8004-2009)维修基本要求,需要对仓房结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墙体、屋面、地面、门窗等维修,以保证储粮安全的仓房。

“待报废”指使用超过设计年限或结构出现严重损坏,已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但未办理报废手续的仓房。

“待拆除”指已办理报废手续待拆除,或因“退城进郊”等其他原因准备拆除而不再存粮的仓房。

“死角仓”指因当地农业种植或粮油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无法有效利用、失去储粮价值的仓房。

“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状态。

13.使用情况:勾选“已装粮”、“闲置”、“季节性暂时空置”或“占作他用”。

“已装粮”指仓房处于装粮状态。

“闲置”指仓房连续空置12个月以上未装粮。

“季节性暂时空置”指仓房因粮食周转暂时处于空仓状态。

“占作他用”指仓房用作储粮以外的其他用途。

14.保粮技术应用情况:勾选仓房应用“计算机测温”、“机械通风”、“环流熏蒸”、“低温储粮”、“气调储粮”及“其他”保粮技术的情况,可多选。

15.填报人:本表每个仓房(罩棚)填写1张,实际填表人签字。

16.审核人:库区负责人签字。

17.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18.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19.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五、油罐详情表

1.库区名称:按所属库区的“编号对照表”填写。

2.库区编号:同上。

3.油罐名称:填写企业自定的油罐名称,与“编号对照表”对应。

4.油罐编号:与“编号对照表”对应。

5.建设年份:填写油罐实际竣工验收的年份。

6.油罐规格:勾选单罐罐容规格,分为小于500吨(不包括500吨),500—1000吨(包括500吨不包括1000吨),1000—5000吨(包括1000吨不包括5000吨),5000—10000吨(包括5000吨不包括10000吨),10000吨以上(包括10000吨)。

7.罐容情况: 填写单罐的设计(或标定)储油能力和实际储油能力,即设计罐容和实际罐容。设计罐容不明的可不填。卧式油罐、油槽、地下油罐等异型油罐的实际罐容可按照安全储存的最大容量填写。标准筒状的油罐还应填写基本结构尺寸。单位:吨、米。

8.主要业务:勾选储备、收纳、中转、加工、特殊或其他。

9.油罐状态:勾选“完好可用”、“需大修”、“待报废”、“待拆除”、死角罐或其他。相关含义参照对仓房状态的描述。

10.使用情况:勾选“已装油”、“闲置”、“季节性暂时空置”、“占作他用”。相关含义参照对仓房使用情况的描述。

11.装备情况:勾选油罐是否装备“加热”、“测温”、“液位”及“其他”设备,可多选。

12.填报人:本表每个油罐填写1张,实际填表人签字。

13.审核人:库区负责人签字。

14.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15.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16.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4.库区平面示意图绘制说明

 

一、企业应对各库区分别绘制平面示意图,并标注库区名称及编号。不限绘图方式,扫描或拍照后随数据一同上传。

二、示意图应反映库区建筑布局和全部仓储设施分布情况,包含:大门、围墙、仓房、各类罩棚、办公楼、检化验室、药品库、汽车衡、消防水池、铁路专用线、码头、器材库、变配电间及主要道路等(其中,加工企业可只标注仓储设施及有关部位)。同时应表现方向、基本位置及大致距离关系等。

三、仓房应标明名称、仓型、储粮方式。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标明内部廒间、货位名称。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及储粮、仓间、铁路罩棚还应标明基本尺寸,如长、宽、高及直径(均为仓内值)。立筒仓应标明配电间、工作塔及卸粮坑等。油罐应标明油泵房、发油棚及护油堤等。

四、库区平面图绘制完成后,拍摄照片导入电脑,重新命名该照片为“XX库区平面图”。

 

5.照片说明

 

一、照片规格

要求用具备GPS定位功能的手机拍照,手机摄像头要求300万像素以上,拍出照片像素应不低于2056*1536,图片格式为jpg或jpeg,图片容量小于5M。

二、照片内容

(一)大门照片。拍照范围内可看到完整大门和库区名称。

(二)仓房照片

1.要求以合适的角度和距离,对每个仓房(油罐)拍摄1张照片,照片能轻易辨识所拍是哪个仓房(油罐),显示其正面或主体轮廓,位于照片中间。照片上不应有过多的其他设施或人员。地下仓(罐)只需拍摄地面以上部位或仓门即可。储粮罩棚、仓间罩棚、铁路罩棚等拍照方法与仓房相同。

2.仓房照片要与仓房(油罐)名称或仓(罐)号相对应,可让1名工作人员举牌,上书企业名称、库区名称、仓房(油罐)名称或仓(罐)号,拍照时,将编号牌取景在照片右下角,要保证可视。库区大门口没有名称标识的,可参照本方法。

三、照片命名。 照片导入电脑后,应以照片中的仓房(油罐)名称或仓(罐)号对每张照片文件进行重新命名。

四、文件夹命名

仓房照片应按库区分别建立文件夹存放,文件夹以库区名称命名。

 

 

 

 

附件

 

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张 宇 河北省粮食局局长

      副组长: 佟军亭  河北省粮食局副局长

        洪凯歌 中央储备粮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 任树昌  河北省粮食局办公室主任

                           刘志安  河北省粮食局调控处处长

                           刘玉领  河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处长

                           邢献国  河北省粮食局财会审计处处长

                           张  琳  河北省粮食局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处长

                           张书棋  河北省军供粮油服务中心主任

                             王雪松  河北省储备粮管理中心主任

                           蒋建军  河北省粮油信息中心主任

                           张乃建  中央储备粮北京分公司仓储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张琳兼任主任。

    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调查方案及工作底稿:

      刘洪芳      0311-85811534  13931121836

      罗文学      0311-85802885  13932178161

    拍摄照片及采集地理信息:

      许  兵      0311-85814323  13932129881

      钱书杰      0311-85816908  18903111396   

      企业版、汇总软件的使用:

      赵  亮      0311-85888057  13230463355

      邸作敬      0311-85814027  15032614357

      高志杰      0311-85805869  13731177365

 

      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QQ群:2498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