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 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冀粮检〔2014〕4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4]6号)要求,现就我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改文书。《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标准文书》(冀粮[2013]8号)中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监督检查终结报告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部分文书中的处罚依据除注明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之外,增加“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改后文书附后),其他标准文书不变。
二、严格执行。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的具体违法情形进行相应种类、数额的处罚;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要正确使用修改后的标准文书;其他文书中凡涉及处罚依据的,除注明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之外,也要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凡案卷中没有体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因没有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河北省粮食局
2014年7月11日
× × ×粮食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粮 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 年 月 日于 地点 的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现责令你(单位)于 (时间)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提出如下要求: (1) (2) (3)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结果书面(口头)告知我局。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 × ×粮食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 )粮 字[ ]第 号 被处罚人(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电话: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的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警告,责令 (时间)改正; 2、罚款 元(大写)。 罚款按下列第 项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到 银行(账户: 账号: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在60日内向 粮食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随强制执行申 请书交人民法院。 × × ×粮食局 监督检查终结报告书 ( )粮 字[ ]第 号 检查事项: 事项来源: 被检查对象: 法定代表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办人: 、 监督检查的内容、项目: 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理意见:依照 之规定,按照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决定给予 。 年 月 日 本文书应附检查终结文字报告二份,一份上报,一份存档。 × × ×粮食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粮 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2) 如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 × ×粮食局 听证告知书 ( )粮 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通讯地址: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交组织听证的机构,一份存档。 × × ×粮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粮 字[ ]第 号 被处罚人(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电话: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编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依据 之规定,按照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2) (3) 需交纳罚款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账户: ,账号: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在60日内向 粮食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随强制执行 申请书交人民法院。 × × ×粮食局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被处罚对象: 法定代表人: 案发时间: 年 月 日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处罚时间: 年 月 日 处罚文书号: 办案单位: 承办人: 、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按 照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执行方式:1、自动履行 2、复议结案 3、诉讼结案 4、强制执行 5、其 他 档案归类: 归档号: 保存期限: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立卷人: 本卷材料共 件 页 × × ×粮食局 强制执行申请书 ( )粮 字[ ]第 号 人民法院: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执行人 的 的行为,依据 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作出了 ( ) 粮 字 [ ] 第 号 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 1、 2、 3、 ××粮食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 × ×粮食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报请审批的事项: 提请审批的理由和依据: 按 照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承办人: 、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