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的意见》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2015年1月26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主席洛桑江村,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席邓小刚,自治区副主席坚参对贯彻落实国发〔2014〕69号文件分别作出重要批示,1月27日,自治区副主席坚参主持召开农口工作专题会议,对我区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作出明确指示。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自治区粮食局迅速行动,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在认真传达学习国发〔2014〕6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行了研究部署,结合西藏区情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实际,起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积极征求七地市和自治区相关单位意见。数易其稿后,最终形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的意见(代拟稿)》,于2月16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的意见》(藏政发〔2015〕25号)。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国粮政〔2015〕23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将《意见》转发各地市粮食局贯彻执行,要求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把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作为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尽早研究提出本地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措施意见,主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把粮食安全各项责任落到实处。下一步自治区粮食局将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拟定《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与奖惩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专员(市长)在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粮食局工作要求,自治区粮食局将及时报送贯彻落实国发〔2014〕69号文件进展情况,并反馈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