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 10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
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超生人员等8类无户口人员可落户,“黑户”问题有望彻底解决。15日,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口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0年至2015年,共为26276名无户口人员解决了户口问题,接下来,还将按照国家政策继续推进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记者获悉,对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河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将其作为2015年重点工作项目,全力予以推进,2015年12月17日印发了《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暂行)》,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公安厅人口支队表示,目前我省还存在大量出生未申报户口人员,本地长期外出人员或外地婚嫁妇女户口在原籍被注销,一些被事实收养人员因缺乏政策依据难以落户等。从2015年开始,省公安厅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数次摸底调查,进一步掌握了全省无户口人员总体情况。
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派出所和广大社区民警深入辖区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并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为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奠定基础。
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核查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协作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共同做好核查工作。
新规解决十类无户口人员如何落户问题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暂行)》主要解决以下十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⒉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⒊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应当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公安派出所凭补办的《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法取得《收养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⒋ 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⒌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本人书面申请,在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⒍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⒎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⒏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⒐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0.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产生的无户口人员,由各设区市公安局、省直管县级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