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拟定期公布

06.07.2016  12:32

人民日报北京7月3日电  (记者白天亮)非法使用童工等8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拟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就《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理情况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8类已查处结案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四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五是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六是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七是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八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布相结合方式进行。依据征求意见稿,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转载:《人民日报》(2016年7月4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