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等四厅局文件《关于河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冀环〔2016〕1号)文件要求,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依据、标准和车辆范围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
相关标准:轻型汽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
轻型柴油客车、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和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适用车型:轻型汽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柴油车。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三、自2016年4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外地转入我市车辆,自2016年4月1日起,由市交管局车管部门进行业务受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依据环保部“环保车型目录”,对无法确认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予以鉴定,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尾气检验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注册登记三年以内的,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的微型、小型客车。
货车、使用性质为营运和运送学生的车辆不允许转入。
四、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市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市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五、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