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解下达重大环境治理工程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05.08.2014  14:18

冀发改投资〔2014〕109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大环境治理工程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1347号)要求,我委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依据预分资金额度上报的打捆投资计划项目进行了审核,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大气污染治理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规模:本批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9.8亿元,其中,邯郸市19361万元,石家庄市14723万元,唐山市10603万元,承德市9768万元,邢台市9116万元,廊坊市7226万元,沧州市6134万元,衡水市5279万元,秦皇岛市5167万元,保定市4462万元,张家口市1514万元,辛集市1976万元,定州市2671万元。

  二、建设目标:本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159项,总投资99.87亿元。其中,非电行业大气环境治理项目57个,总投资25.5亿元,安排补助资金3.7亿元;清洁生产改造项目21项,总投资10.76亿元,安排补助资金1.62亿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项目(含清洁燃料替代)、余热余压利用等项目59个,总投资40.8亿元,安排补助资金3.01亿元;大气污染防治急需的节能环保装备产业项目18个,总投资21.73亿元,安排补助资金1.37亿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4项,总投资1.08亿元,安排补助资金0.1亿元。这些项目实施后,预计年减少煤炭燃用365万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分别减排20万吨、8万吨、140万吨。

  三、项目管理: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对上报项目的审核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合规性负责,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治理效果负责;要按照国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认真落实项目开工条件,力争尽早开工建设。要强化工程实施管理,结合项目建设“四制”规定,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实施。要落实项目建设各环节责任,按照标准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发挥效益。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四、资金管理: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强化资金拨付前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浪费。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进度报告: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要切实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按照国家要求使用“项目动态监测系统”,分别于每季度末向我委(环资处)分批报送截止该季度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治理效果等不定期进行检查或稽查。

  

   附件:河北省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计划表1(分市)

                  河北省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计划表2(分市)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7月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