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 四个关键词 如何影响百姓生活
15年来首次修改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霍小光、陈菲、杨维汉)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法则是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是“管法的法”。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大会审议。
这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短板”制约立法提质增效
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立法法对规范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逐步从过去总结经验为主,发展到“引领改革、推动发展”为主,立法任务、立法方式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而我国立法体系、能力上还存在诸多不足,立法工作还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部门主导痼疾难消、“立法不作为”露出苗头、资源分配不科学、公众参与实效不足、立法监督难落实处、立法队伍人才紧缺……这些“短板”制约着立法提质增效发挥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8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
“这次修改包括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人大立法主导这两个作用,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调整等很多方面,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说。
注重公民权益保障 厘清政府权力边界
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之后,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凸显了这部法律修改的重要性。根据草案说明,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关于立法体制的完善。
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立法体制上,草案体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例如,针对现行授权立法规定比较原则,以往有些授权范围过于笼统、缺乏时限要求等问题,草案增加规定,授权决定不仅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还要明确授权的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的建议,草案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草案规定,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等等。
不难看出,这些修改更加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也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明确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避免地方部门掣肘
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历经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相关方面共同配合,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方利益的影响。
法律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对规定自身责任和义务的立法积极性不高,导致一些重要立法迟迟不能出台;有的地方领导“拍脑袋”决策,搞立法上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些不该立的法也仓促上马……
“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
草案加强和改进了法律起草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草案还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也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
据此,草案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科学立法就是要实事求是,不能拍脑袋做决策;民主立法就是要多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多吸取社会智慧。”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强调,法律是对社会共识的凝结,所以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要切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利益,要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
草案还对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作出进一步完善,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并加强了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
四个关键词帮你读懂立法法修正案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王作葵)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李建国指出,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而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改立法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如果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可能会对立法法感到有些陌生。不过,读完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梳理出的以下四个关键词,你会感到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距离并不遥远。
关键词——立法质量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一个变化出现在第一章第一条,在关于立法法制定宗旨的表述中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表述。
现行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作为一部管法的法,立法法是规定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通俗地说,它决定着需要制定哪些法律,由谁来制定法律和怎样制定法律这几个基本的问题。
2014年8月,在颁行14年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拉开了新形势下中国立法改革的序幕。鉴于今年是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年,这部法律的修正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立法法的修正意味着经历了数十年“加速式”立法后,中国开启了精细化立法的新纪元。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
目前,中国共有284个设区的市,其中只有49个享有地方立法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自主管理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许多问题都迫切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城市一方面千方百计申请成为“较大的市”以获得地方立法权,另一方面出台了不少“红头文件”等相应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权。
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与此同时,专家也呼吁加强对地方立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立法质量,防止立法权被地方滥用。
关键词——不得减损权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制定部门规章时,如果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与此相似,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规章时,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频频使用限行、限购、限贷等限制性行政手段,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引发不少争议。支持者认为,政府部门使用“限字诀”有利于果断处置那些迫在眉睫的问题,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功效;反对者则认为,某些政府部门的做法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其政策出台是否合法,颁布实行程序是否合理,都有待商榷。
此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对政府部门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也给地方政府行政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出现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而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时,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通过对立法法进行修正,为地方政府行使权力设定了明确的边界和期限,将推动政府行为杜绝任性和随意,切实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关键词——税收法定
关于燃油税上调,引发社会热议。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决定,把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由此,“条例”或“暂行条例”成为大多数税收的征收依据。因为历史的原因,目前全国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这三种是经过人大立法的。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简而言之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也就是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所提出的,有关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的事项都要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作出决定。百姓的钱包将受到法律的“精心呵护”。
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这个问题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解读和具体的时间表:今后凡是开征新税的,都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其他的税收条例,则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上升为法律。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征税须由法定 限行不能任性——立法法修改如何影响百姓生活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市政府突然发布限购房、限购车或者车辆限行的命令,让你措手不及;法规规章相互“打架”,让你无所适从……这些曾经深刻影响生活的事儿,可能会随着立法法的修订而改变。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将在15日进行表决。
立法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其法律层级仅次于宪法。位阶如此“高在云端”,实际上却与你我息息相关。让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幸福,立法法的修订将会给日常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你的钱将不容易被征税任性“掏走”
【问题】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夫妻房产分割,一些地方还要加征“夫妻房产加名税”……类似的任性加税不胜枚举,让我们口袋里的钱不经意地被“掏走”。征税为何如此随意?
【修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
【解读】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税收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或改变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税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规规定的,有些重要税收事项甚至是由规章规定的。这次修改立法法,就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今年的两会上明确,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今后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如果这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凡是开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你买车开车将不再轻易受限
【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车辆限行、住房限购等制度。比如北京市通过市政府通告将机动车限行延续至今,深圳市在去年底突然发布通告对机动车限购。政府维护公益采取一些措施可以理解,但有没有想过自己是不是有这样任性的权力?
【修法】草案新增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目前地方实施的限行限购措施,基本上可视为规章性文件。很多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蚕食。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对于限行、限购,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实际上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姜明安: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相关依据,不能突然发个通告一限了之。要体现程序正义,在作出相应规定过程中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因为“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一些政府通告应先制定规章,依规章发布通告,然后再通过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你所在城市的城管、环境保护等将有“法”可依
【问题】城管执法问题在各个城市问题突出,但城管机构及其执法权在法律上长期是“黑户”。类似的,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长期没有法律支持,自我设权或者无法可依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修法】草案新增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姜明安:扩大地方立法权,是充分发挥地方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以我老家岳阳为例,洞庭湖、君山、汨罗江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不会为之专门立法,湖南省也难于为之专门立法,岳阳有了立法权,就可以立个“洞庭湖法”之类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进行环境保护。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目前,在全国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有49个。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如果审议通过,282个设区的市都将享有地方立法权。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与基层社会管理、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比如城管,现行城管体制缺少法律依据,城市有了立法权后,就能制定地方性的城市综合执法法规。
你将可以在立法机关说出自己的意见
【问题】国家制定法律,老百姓只能从报纸、电视知道法律制定的过程,虽然通过全国人大网站也能发表对法律的意见。立法法能让大家有机会走进最高立法机关,和立法者面对面谈谈意见吗?
【修法】草案新增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解读】姜明安:听证会不同于论证会,“论”是听取学者专家意见,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听”则是听取所有参加人的观点,解决好利益调整和平衡。
马怀德: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为了说明自己的意见,也有机会走进立法机关为自己争取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直接参与立法工作。
你对政府文件不满意提出审查将得到反馈
【问题】房子被拆迁了,很多人认为拆迁不合理,于是会怀疑房屋拆迁条例有问题、不合理,随后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请审查拆迁条例,虽然材料递上去了,但是没有下文。修改立法法后,收到材料的机关能给大家答复吗?
【修法】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解读】应松年:现行立法法中没有审查情况公开的规定。现在备案审查中,遇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缺少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这次修改规定了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采写记者:杨维汉、陈菲、张晓松、翟永冠、甘泉)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