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召开政府立法实务培训会 政府立法要树立立法为民理念

26.08.2016  17:03

本报讯(刘小林 安红喜)截至今年3月底,我省11个设区市均已获得地方立法权。为进一步提升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立法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8月18日至19日,省法制办在康保县组织召开政府立法实务培训会。会议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力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主要制度及有关理论问题作了精彩授课。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省法制办副主任任智勇主持会议,各设区市法制办、省法制办从事立法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时清霜讲话指出,立法工作是法制办的一项重要工作,很多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由法制办起草或审查把关。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赋予了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也是坚持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同时,对提高地方党政机关治理能力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设区市的立法工作必须改变地方立法“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牢固树立立法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理念。要通过立法改变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消除影响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合理调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时清霜要求,设区市在具体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时清霜强调,政府立法要坚持有章可循,精细立法。要建立立法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决定机制,制定立法调研、立法起草、立法公开、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立法沟通协调等制度,推动立法工作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近年来,省法制办着重进行了多项建章立制的工作:制定了《政府立法技术规范》《政府立法工作流程》《法规规章草案会审程序(试行)》,修订《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增强政府立法的系统性、有效性;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制定《政府立法评估办法》,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注重民主协商立法,与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每年选取2件政府规章草案开展立法协商;注重面向基层开展立法调研,确定28家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不断提高征求意见的实际效果,多方式调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各设区市要加强立法基础建设,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训并储备立法人才,尽快提高自身的立法能力和水平。

会上,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分别围绕政府立法工作的实务性思考、政府立法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讲解。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法制办负责人分别就本地立法工作主要做法进行了发言,省法制办4名在立法岗位工作的干部畅谈了心得体会。与会人员还就如何解决好设区市政府立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

 

转载:《河北法制报》2016年8月25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