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16.03.2017  01:03

□记者 周 远

锻造法治“利器”,斩除“餐桌污染

为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以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制定《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近日,省人大代表陈凤珍与其他11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我省制定《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将食品安全纳入法治轨道。

陈凤珍是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她提出此议案,源自一次视察。“在视察过程中,我发现很多食品安全隐患,从此就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两年来,陈凤珍走访了大中小超市,甚至路边的摊点,对食品进货渠道等进行了详细调查,日益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陈凤珍表示,必须严字当头,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现实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令陈凤珍忧心忡忡,深切感受到制定法规的必要性:“要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除采取宣传教育提高城乡居民食品安全意识、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等措施外,更要通过制定《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将食品安全纳入法治轨道。

我国和部分省市立法实践,也给陈凤珍带来了启示。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了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立法。这部法律的落实需要各省市再具体细化。广东、贵州、辽宁、湖北等省市已先后制定或修订本地食品安全条例。“我们可以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通过立法确立、规范食品安全的各项约束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多措并举,织密食品安全“法网

食品安全要靠法治保障,用好法治武器。那么,《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应从哪些方面作出规定?

要强化政府职责,从执法管理方面进行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陈凤珍认为,要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边界,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农业、林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省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要完善检测检验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陈凤珍建议,要明晰主体责任,从生产经营方面进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同时,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责任予以规定。“条例作出这些规定,能够起到规范作用,使生产者和经营者明确自身责任,知道什么事可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有利于依照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否则,就要依法受到惩处。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陈凤珍提出,条例应从社会参与角度进行规范。应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受理处置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行动中来。“这对于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引导其诚信合法经营有着重要意义。”陈凤珍表示。

出台《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以及树立政府负责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陈凤珍满怀期待地说,希望《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尽早出台,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转载:《河北日报》(2017年3月14日)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