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7.03.2017  14:33

立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已迫在眉睫。”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监督部副主任冯贺如是说。

据了解,《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列入我省2017年立法计划,2月27日以来,由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消协组成的调研组已分别赴广州、沧州、唐山等地开展调研,抓紧做好《条例》的审查修改工作。

冯贺表示,我省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例最早形成于1988年,之后又进行了三次修正,虽然有较大内容的修改,但随着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践中,我省首创了省消费维权办公会议制度、商品比较试验工作、消费评议工作制度等。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将我省先进做法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省法制办将通过网络、报纸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将把《条例》的制定出台过程融入法治宣传教育之中,及时跟踪立法进度,接受立法监督。目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并采纳有关专家立法建议5条。

织密消费维权“法网

消费者维权要靠法治保障,坚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我省的地方立法要解决哪些问题呢?

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冯贺表示,通过地方立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消费者的权利方面,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投诉人所在地或者消费者居住地的消协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相关行政部门设置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消费者认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有权要求组织听证。冯贺认为,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来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越来越少,取得消费者个人信息,只要不恶意使用,没有必要加大隐私保护,除非涉及侵害民事权利的,只需要用经济手段加以扼制滥采滥用,使用付费即可。

在经营者的义务方面,针对不同行业,要有具体规定。冯贺表示,针对不同行业的突出问题应有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开展业务的,应当核实机主信息并保留录音、视频等具有明显消费者个人特征的确认资料;医疗机构对患者不得实施过度医疗和服务,不得提供非病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不得向患者提供或推荐同类非本院用药或者设备。

在消费者的国家保护方面,冯贺表示,应尽可能厘清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各级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检验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卫生、农业、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制定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以及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冯贺满怀期待地说,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待《条例》修改完善后,将报省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以省政府议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条例》的出台必将为维护我省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刘小林 安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