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还需细化

21.07.2016  19:47

民法总则(草案)》沿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立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也作了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大量涌现,大多数人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虚拟财产。比如网游账号、QQ账号、微博账户、微信账户、自媒体账户等,特别是网络游戏装备、网店、虚拟货币等,早已经成为个人和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过去由于虚拟财产并不受法律的明确保护,造成因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诸如QQ币频频被盗,网店、QQ账号没法继承、转让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从法律层面说,网络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物权属性,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等属性。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早已经对虚拟财产进行了立法,或者做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以法律形式保护虚拟财产。这一次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纳入法律保护之中,应当说是不小的进步。这既适应了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顺应了法律界和广大民众的一直以来的呼吁和诉求,也是与世界立法趋势相接轨的立法举措。

但是,虚拟财产又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看得见的物权,具有虚拟等特点。要真正保护好公民合法的虚拟财产,还需在立法上还需进一步细化,不能太过笼统,保护措施不能简单的参照现实财产的保护机制。

一方面,立法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网络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归账户注册网民所有,这比较好理解,基本上没有争议,但对于免费注册的网络账户归谁所有却存在一定的争议。免费提供服务、保管工作的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享有收回、处置等权利,网民是不是只有使用权,这些问题显然需要法律清晰明确。

另一方面,立法划分虚拟财产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在发生虚拟财产纠纷和争议时,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都需要法律来明确。比如,夫妻一方只知道另一方在某网络游戏平台有注册账户,并曾经在里面充值,具体账户的登录名、密码却一概不知,依法可以继承,但如何落实继承权,如何找回账户,显然不是一句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就能实现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化监管来落实。

转载:《法制网》(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