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印发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下月起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环境案件立案难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17.04.2015  13:17

 本报4月15日北京讯 下月起,环境案件,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一《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