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四级管理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根据应急预案,我省应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
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理机构、组织体系框架等内容。应急预案明确了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明确了日常管理机构为省农业厅。
应急预案指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确认后,省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省政府处理能力的,向国家请求支援。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确认后,省农业厅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确认后,市政府根据本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确认后,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向省农业厅报告。
根据应急预案,因扑灭或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记者 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