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实施 次月10日公布
自8月1日起,河北省已形成包括53个国控站、11个省质控站和143个县级站的环境空气质量实时自动监测与发布系统,这标志着河北省构建起了覆盖全省、完整统一的环境空气监测体系。为充分发挥该系统在真实客观反映县域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近日,省环保厅制定《河北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试行)》,自9月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简称综合指数)进行排序。
综合指数是指参与县(市、区)空气质量评价的六项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细颗粒物)单项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大气污染程度越重。
计算县(市、区)综合指数日均值时,使用经过审核的“河北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与发布系统”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县(市、区)监测数据每月有效日不得少于27天(二月份不得少于25天),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
当出现因自然灾害、设备损坏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任何一个污染物因子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时,由上一级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可不参与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但要公布该县(市、区)监测数据缺失原因。
对因人为因素干扰或断电、断网、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或出现异常值时,监测数据按该点位本季度历史最高值计算后参与排名;同时,予以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于次月10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较差和较好的各10个县(市、区)名单;全省所有县(市、区)综合指数和主要污染物名称;监测数据不满足有效性规定的县(市、区)名单及原因。另外,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及排名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比较,对排名进步明显的前10个县(市、区)及排名退步明显的后10个县(市、区)进行通报;每年度,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一次总排名,并对各县(市、区)全年度排名进、退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