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出台 8月28日启动控制措施

22.08.2015  16:04

    8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石家庄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力做好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控制时间为8月28日0时至9月4日24时,共8天。控制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将全程启动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停工和其他重点控制措施,重点控制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其中,当预测北京及周边地区或我市区域,可能发生重度以上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200)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在实施重点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启动实施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应急减排措施。

    按照《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要求,重点控制的污染源分别是:工业源,包括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高架点源,以及制药、化工、印刷、工业涂装、家具、汽车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扬尘源,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矿石开采、各种料堆、散体物料运输、裸露地面等;机动车尾气和油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包括机动车,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其他污染源,包括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以及畜禽养殖和露天烧烤。

    在燃煤污染减排方面,第一、二、三产业中所涉燃煤设施,要通过采取停产、检修或降低生产负荷、燃用低硫优质煤、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对于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或机组,要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