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移植或砍伐一百株以上的树木批准权限的通知
09.09.2014 15:28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石家庄市、张家口市、保定市园林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努力下,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经研究决定,将《办法》第四十条中的“因同一事由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一百株(含)以上的树木批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到设区市、省直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严格“绿线”管制,落实“绿色图章”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移植或砍伐树木的控制和跟踪管理,对因同一事由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一百株(含)以上树木的,在批准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随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凡同意砍伐、移植的,要监督砍伐、移植单位严格落实移植补植方案。对抢占绿地、随意砍伐树木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公开曝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实施我厅下放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随意批准移植或砍伐树木、管理不严、跟踪监督不力的将通报批评,并在国家、省园林城市创建评定和复查中扣除相应分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9.09.201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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