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唐山市政府积极推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25.09.2014  16:49
      (记者 周欣艳) 9月19日上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马洪国等24人诉玉田县人民政府为郑久龙颁发玉集用(2006补)第4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委托副县长张宝忠出庭应诉。这是今年6月份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以来,全省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上午9点整,本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正式开庭审理。玉田县石臼窝镇芦甲岫村的24名村民,由马洪国、马会群等5人作为原告代表出庭。被告玉田县政府,由主管副县长张宝忠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玉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局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有关人员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四十余人旁听了本案的庭审,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国华、副主任杨明、复议应诉处处长何大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部焕珍,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旁听案件的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称:2004年,石臼窝镇人民政府在芦甲岫村村民及村民代表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村10.39亩耕地承包给第三人郑久龙使用,后郑久龙违反土地利用用途,将农用地擅自作为建设用地使用。2006年10月20日,被告向郑久龙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明确:土地使用权人为郑久龙,地类为机械加工,使用权类型为“批准划拨企业用地”。终止日期:2011年10月20日。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被告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严重违法,应予撤销。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认为,第三人郑久龙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已于2011年10月20日到期,土地使用证撤销已不具有实际意义。而且,时至起诉之日原告知道被告为郑久龙颁证行为已超过两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因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对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撤销是否还有法律意义、政府的发证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在进行了多轮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原被告双方在最后陈述时依然坚持彼此的观点。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玉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宝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第一次。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庭审中面对面地倾听原告的诉求,有利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更加直观地倾听民意,为矛盾化解打下坚实的基础。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亲自参加出庭应诉,可以让群众看到政府化解行政纠纷的决心和实际行动。今后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总结完善执法经验,有针对性的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风险。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青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落实省高院、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精神,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对审判机关是个鞭策。在今后的审判活动中,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中,市、县两级审判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庭审前精心准备,不断总结庭审经验,提高审判质量,以确保所有行政案件得到公正裁判。既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参加旁听的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国华介绍:“在民告官的案件中,更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以公务繁忙等为由而不履行出庭应诉工作职责。本案庭审是贯彻落实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范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和原告的尊重。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解释或者回答管理相对人的疑问和不满,使老百姓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推行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领导干部在新形势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