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5.12.2014  12:56
 

    背景:党的十八大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提出要“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2014年7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今年以来,省委书记周本顺、省长张庆伟多次就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为我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爬坡过坎、加快转型的重要关口,全省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科技的支撑。我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人才密集,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源头和成果储备的重要宝库。但长期以来,由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上枷锁重重、存在着种种体制性障碍,成果处置需要层层审批,收益分配机制激励性不强,技术转移机制不通畅等等,制约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不少成果被锁在柜中、束之高阁,未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据统计,我省41%的科技成果是由高校、院所创造的,但只有15%得到转化应用。技术先进,却被待字闺中;专利一堆,却无缘真金白银。因此,省委、省政府把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问题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破口,《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是剑指高校、院所成果处置权、分配权、收益权这个核心问题,拆除成果转化体制之“”,为高校、院所和科技人员“松绑”“加油”,最大限度地释放科技生产力。

三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省内高校、院所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关键词:3年、50%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是一种新的技术转移模式,有利于形成技术、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近年来,全省创新创业“生态”有所改善,但潜力远未充分释放。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量偏少,远远低于发达地区,严重制约了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当前重点要解决的第一位问题。《暂行办法》针对2013年12月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冀科政〔2013〕15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强调,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征得高校、院所同意后,3年内科技人员可以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解决科技人员后顾之忧。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性好,但死亡率也高。其中资金问题是造成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夭折的关键,初创型企业可能因难以寻觅“第一桶金”发愁,成长期企业常会遭遇“融资难”。为此,《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冀办字〔2014〕38号)做出了制度安排,规定“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暂行办法》针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业,再次对该政策进行了重申。

近年来,随着产学研合作快速发展,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越来越迫切。

八 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政策内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后补助、配套、股权投资、奖励等方式,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对高校、院所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给予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面的财政和金融扶持。支持有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小额贷款机构资金等社会资本投入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项目。

关键词:财政引导、撬动社会资本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不少高校、科研院所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也不愿意冒风险。对一些转化周期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项目,银行的积极性不够,对企业来说,面对承担高风险的巨大压力,往往对很多高新技术成果望而却步,或者对于大多数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企业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但不愿承担全部风险。科技创新始于技术,成于资本,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尤其需要科技资源、企业家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能否撬动金融资源介入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中,是成果能否转化成功的重要环节。《暂行办法》发挥政府指挥棒的作用,通过跟投、后补助等形式以及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等扶持政策,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从而降低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成本和提高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创业转化的积极性。

一 改革科技成果类

无形资产处置方式

政策内容: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采取协议定价、挂牌转让、在技术市场公开交易等方式。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关键词:赋予处置权、备案、市场定价

科技成果的有效处置是成果转化的关键和核心环节之一。目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有严格的限额规定,多头把关、层层审批、程序繁琐,极大地影响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及时性。《暂行办法》将研发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并将科技成果处置由“报批制”改为“备案制”。这将极大的刺激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

以前科技成果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定价环节,由于评估中介机构对成果的价值不了解,也没有参照系,实际上也是由研发人员提出大致价格,评估机构出一个证明。有时评估价完全与市场脱节,企业难以承受,造成科技成果无法转让。此次《暂行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由受让双方协议定价,也可以挂牌交易。这一改进是对科技成果定价的一次市场回归,也将为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 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

政策内容:凡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办公用房两年内免交租金,并可享受本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待遇。省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在省内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关键词:两年内免交租金、视同参加实践教育

我省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大学毕业生人数急剧增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是大学生创业比例太小,通过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能力,无疑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乃至社会就业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此外,大学生是未来创新创业的主体,改革大学人才培养制度,鼓励大学生到生产一线积极创业,有助于培养打造一支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坚力量。为此,《暂行办法》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场地提供、资金支持、生活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尽可能的提高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为解除在校学生创新创业的学籍之忧,《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在冀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

政策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区域性的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转移中心,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技术市场网络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交易、信息咨询等科技中介发展,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内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根据其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中介机构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

关键词:技术市场网络体系、50万

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建立了依托互联网为主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公共平台,如中国技术交易所、科易网、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等。相比之下,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建设方面仍然缺乏一个全面权威、统一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技术交易相关的成果、需求、服务、金融等信息渠道不畅通,亟需一个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投资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都能共享和合作的综合性业务平台。为此,《暂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区域性的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转移中心,逐步实现互联互通,最终形成覆盖全省的技术市场网络体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桥梁,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目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少、弱、散”,数量少,规模小,独立性不强,“小作坊式”的中介活动零零星星虽有,但因供求信息收储渠道不畅、实时性不够、保有量不足,没有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没有活跃的中介机构,就没有繁荣的技术市场。为此,《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形式,重点支持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内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暂行办法》规定省科技厅将给予中介服务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

九 推进高校、院所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

收益分配改革

政策内容: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70%、形成现金收入后

职务发明人的积极参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以往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难以调动职务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但降低了成果转化率,还使得部分转化活动地下化。此次《暂行办法》将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让收益所得改为“不得低于70%”。这一比例的提高,表面上是政府让利,实际上是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更多的由地下转为地上,更好地发挥职务发明人的创新创业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直接转化或以产学研形式转化。

以前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时,即使没有现金收入,不论成果转化是否带来现金收益,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影响了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入股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暂行办法》规定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会大大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同时,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转让,对受让双方更容易接受,也有利于产学研合作,实现成果产出最大化。

五 支持校企、院企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政策内容:鼓励高校、院所面向产业发展需求,与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解决企业发展技术难题。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平台,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整合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资源,汇集企业需求,建立科技项目库、专家库和信息库,定期对入库项目进行评估,建立项目发布制度,选择一批符合河北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跟踪支持。

关键词:与企业联合、供需对接平台

高校、院所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往往高校、科研院所有好的技术,却找不到合适的企业合作;企业有开拓市场的需求,四处打探却寻不到技术。不仅使养在深闺人未识的大量科研成果难以走出“象牙塔”、走进工厂车间,转化成产品、生产线和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也使创新能力普遍较弱,渴望摆脱代工生产模式、创建自有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广大企业找不到创新力量雄厚的“靠山”。为此,《暂行办法》一方面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创新载体,让技术供需双方有机会面对面;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平台,成为双方信息传递以及信息反馈的重要载体,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彼此合作上的困难,降低了信息流通的成本,在满足双方的市场需求的同时,也为技术市场的运作和良性循环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政策内容:鼓励高校、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公共科技资源,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本联合共建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其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给予经费补助支持。

关键词:开放

高校院所具有丰富的科研固定资产,这部分资源如果能够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除了创造资源的更大使用价值外,还将显著提升高校院所面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服务的能力,促进产学研各方形成更加紧密的协同创新机制。为此,《暂行办法》一是鼓励高校、院所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公共科技资源,二是鼓励高校、院所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本联合共建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这既是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创新,又是提高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途径。

十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

政策内容:国内外特别是京津高校、院所在河北建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可优先入驻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列入省科技支撑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省内外“两院”院士、“万人计划”、“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河北创新创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高校、院所自主完成的科技成果,在两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河北转化的,省财政科技资金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关键词:京津、高层次人才

与科教大省相比,我省高校、院所数量相对较少,创新能力较弱,充分利用外省特别是京津的科技成果,对创新型河北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暂行办法》对在我省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列入省科技支撑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从而引导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本省转化科技成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高层次科技人才拥有先进的技术成果和创新理念,是科技人才中最具有竞争力的群体。高端人才创业,可以有效发挥高端人才的带动力和影响力,整合产业、人才和专业技术资源,加速形成产业生态体系,促进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为动员更多高端人才来冀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规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两院”院士、“万人计划”、“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冀创新创业。

政策内容: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财政投入的依据之一。鼓励高校、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相应岗位。在职称评聘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化、有效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的重要条件,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

关键词:考核、职称

在以前的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下,高校、科研院所以争取政府纵向课题、发表论文、科技奖励等作为评价科技人员的主要标准。在这种评价考核导向下,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往往单纯重视承担科研项目,不重视成果转化,造成成果转化低下。由于长期以来沿袭传统评价考核机制,研究成果本身存在脱离社会市场需求的倾向,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和决定性作用发挥得不明显、不充分。《暂行办法》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今后,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不高的,财政投入也将相应减少,促使高校、院所与企业紧密结合,高校、院所会更多地组织科研人员在市场中找需求,与企业共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项目,通过产学研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现有的学术导向的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政策,也不利于激发和释放我省高校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活力。《暂行办法》规定将技术应用、成果转化、有效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的重要条件,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这解决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缺乏上升通道的问题,会激励科技人员将更多的科技成果放在货架上,而不是书架上、展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