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藩篱“河北十条”深化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

22.12.2014  12:34

 

 

 

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

本报讯(通讯员冯建平 记者郭伟)长期以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视同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而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人员“分红”只能占小头。固有的制度藩篱,加上缺乏有效激励,造成我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大部分难以转化。为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让更多创新成果成为发展驱动力,近日,省政府印发《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这一被称作“河北十条”的新政策,包括“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等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措施。

这些措施从体制机制层面入手,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科技成果‘产权之惑’,修正了造成‘重论文、轻转化’的科研评价体系,将科技奖励、职称评定、人才激励等‘指挥棒’全面指向市场。”省科技厅厅长王志欣表示,这将有效打破制度藩篱、释放活力,调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帮助我省加速实现创新驱动。

这十条措施主要包括——

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

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

省内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凡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办公用房两年内免交租金,并可享受本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待遇。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在省内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鼓励高校、院所面向产业发展需求,与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解决企业发展技术难题。

国内外特别是京津高校、院所在河北建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可优先入驻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等。

采取后补助、配套、股权投资、奖励等方式,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科技中介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内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根据其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中介机构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

鼓励高校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省财政科技资金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财政投入的依据之一。在职称评聘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化、有效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的重要条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

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措施有效落地,一系列配套政策正在制定之中,并将陆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