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17.04.2015  13:21

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近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享受后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积;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有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业等基本条件。

该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孵化器后补助政策实行省市联动原则,孵化器在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相关补助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省财政孵化器后补助;符合有关规定的孵化器可享受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奖励等后补助政策;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省财政再按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建立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愿参与评价的孵化器进行评价,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各孵化器自愿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运营绩效评价,参与有关评价活动;以促进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优化孵化环境和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为导向;以定量评价为主,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运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进行发布;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具体比例由当年参加评价的孵化器数量和后补助资金规模确定。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文件还对申请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相关程序,申报单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