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

12.10.2018  00:41

  10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据了解,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种药品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急性髓系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肾细胞癌、结直肠癌等疾病。17种药品经过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后,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均实现了价格大幅下降,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以治疗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肢端肥大症的奥曲肽为例,经过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为7911元(30毫克/瓶)、5800元(20毫克/瓶),而根据公开信息,此前其20毫克/瓶的市场价格已近1万元。

  国家医疗保障局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国家医疗保障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表示,通过谈判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把好事办好。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按规定时限落实,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今年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

  据介绍,今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确认,为进一步减轻癌症患者的经济负担,已下调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的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同时启动新一轮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工作,对44种目录外抗癌药,经过专家评审、投票遴选以及艰苦谈判,最终17种药品成功纳入医保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