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目录

20.07.2017  12:42

  7月19日,人社部发布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结果及相关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今年4月,人社部公布了44种拟谈判药品的名单,经过与相关企业的谈判,36种药品谈判成功,成功率达到81.8%。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价格的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达到70%,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际市场价格。

  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36种药品包括31种西药和5种中成药。西药中,15种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多种社会比较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靶向药位列其中;其他分别为治疗心血管病、肾病、眼病、精神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药物,以及治疗血友病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和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重组人干扰素β-1b两种罕见病用药。中成药中,3种是抗肿瘤药,另外2种是心脑血管病用药。此外,列入谈判范围的西达本胺、康柏西普、阿帕替尼等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全部谈判成功。

  与人社部历次调整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只公布药品名称和使用、报销范围不同,此次谈判药品名单同时公布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际上就是药品的准入价格。人社部在相关通知中指出,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人社部要求,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相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人社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人社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人社部表示,本次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工作坚持客观评价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集团购买功能,在显著提高医保用药保障水平的同时大幅降低了社会负担,有效控制了基金支出,基本实现了医保、企业、参保人“三赢”的目标。下一步,人社部将指导地方做好谈判药品的落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