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1种农村产权可以进行流转交易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1种农村产权可以进行流转交易。
办法提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要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公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及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11种。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办法提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前提下,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和竞价方式。交易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备案。
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交易平台和乡镇、村服务站点的运营服务范围。省交易平台承担全省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及对市、县交易平台的业务技术指导,市、县交易平台原则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乡镇和农村服务站点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基础性服务工作。农业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物流转交易活动由省交易平台负责。
办法明确提出,权利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办理交易申请,申请交易时应提交的资料,需要备案的要备案,需办理产权变更的要出具交易鉴证书。同时,办法明晰了交易平台受理、审核、组织交易的服务程序,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告知申请人,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办法提出,交易平台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统一合同制式,加强资金监管,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登记。办法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办法还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后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农村产权合法开发利用。市、县政府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管理办法。本办法有效期2年。(□记者 赵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