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08.07.2015  12:06

  核心提示

  离婚了,没有得到抚养权的那一方总希望能多见孩子一面,可直接抚养的一方往往不乐意。而我国法律对于探望权问题并没有具体详尽的规定。如何探视?何时探视?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配合怎么办?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离异夫妻有所启示。 ■首席记者 陈鸿星

  案例一:

  认为儿受不良影响

  不让前妻探望

  连江人阿才(化名)是当地一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阿彩(化名)是小学教师。两人于2005年底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男孩小明(化名)。

  2012年,他们因感情不和到当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他们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男方监护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所有费用都由男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孩子。女方每周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

  去年,阿彩将阿才告上法庭。她诉称:离婚后,她每每要求探望婚生子时,均被阿才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制造各种阻碍,严重影响了她与小明的母子亲情。2013年3月,她最后一次在人民广场见过小明,此后阿才就不再让她探视。为此,阿彩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她平时每周探望小明一次,寒假期间可带走小明10天,暑假两个月期间每个月带走15天。

  然而,阿彩精心设计的探视方案却遭到阿才的坚决反对。庭审中,阿才辩称:离婚初期,他按协议中的约定认真履行,在具体的接送细节上积极配合阿彩,双方都没有意见。可几个月后,儿子出现明显异常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情绪不稳定,不爱说话,不与大人交流,不吃饭,睡眠质量差,时常独自发呆和哭泣,最后甚至连上幼儿园都产生了抵触情绪。经过他及家人耐心的开导后,才从其口中得知阿彩在探望期间多次对孩子灌输不利于亲子关系的言论,试图让孩子认定双方离婚的责任都在阿才身上,而阿彩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这不仅影响了孩子与父亲的亲子感情,更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

  阿才还认为:孩子是过敏体质,对屋尘螨和粉尘螨等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因此,探视孩子应尽量选在适宜的季节、天气、环境等,这也是影响阿彩探视的原因。阿才也多次就孩子的身体情况告知前妻,希望其本着为孩子着想的角度,减少探视的时间和改变探视的方式,可对方不但不理解,还固执地认为阿才以各种理由拒绝其探视,甚至对他进行带有人身攻击式的咒骂。迫于无奈,阿才不让前妻看望孩子。依据实际情况,阿才现同意前妻每两个月探视小明一次。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阿才与阿彩经协议离婚后,已就阿彩对婚生子小明的探望作出约定,现阿才拒绝阿彩探望,其依据不足,不能采信。为有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对阿彩探望婚生子的时间作出变更。

  据此,该院判令阿彩对婚生子小明享有探望权,至其18周岁。探望时间和方式为:阿彩在每年除7月和8月之外的每个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五17时到阿才住处接走小明,周日17时送回阿才住处;阿彩在每年7月1日、8月1日10时到阿才住处接走小明,当月16日17时送回阿才住处。

  案例二:

  无法带走儿子独处

  女子起诉前夫

  闽清人阿丽与阿力(均为化名)于1999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02年2月生育女儿小佳(化名)。同年4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于2009年生育儿子小宝(化名)。

  阿丽与阿力因夫妻感情破裂,于今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佳跟随阿丽生活,小宝跟随阿力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双方均可随时探视孩子等。

  离婚后,阿丽感到想见儿子小宝一面都很困难,愤而将前夫告上法庭。

  阿丽诉称:小宝在阿力位于坂东镇的家中生活。她在离婚后曾去阿力家探视过一次小宝,但阿力不肯好好配合,其家族亲戚也阻碍她正常探望儿子。目前,阿丽住在娘家闽清县梅城镇。她在坂东镇没有住所,如果将儿子带走居住一段时间,阿丽只能将孩子带回县城。而探视时间只有一天,她只能带孩子在坂东镇当地玩一下。考虑到上述难处,她请求法院允许她每月有权选择两个周六前往阿力家中探视儿子小宝,并有权将儿子带离阿力家外出相处,于当天17时之前再送回阿力家中,阿力应予以协助配合。

  阿力在庭审中反驳称:他坚决不同意阿丽的诉讼请求。阿丽可以每月到他家中探视一次儿子,但不能将儿子带走单独相处,因为阿丽的人品、作风不好,儿子年纪尚幼,思想容易受大人影响。如果让小宝经常跟阿丽接触,必定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其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也不利于阿力对儿子进行管教。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看望子女以维系亲情的一种权利,它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事由而割裂,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阿丽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小宝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当事双方的具体情况,为有利于孩子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稳定、和谐,阿丽每月探望婚生子以一次为宜,阿力应予以配合。

  据此,该院判令阿丽从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可以探望婚生子小宝一次,阿力应予以配合。

  案例三:

  离婚协议未写清楚 长假期间看不到儿子

  福州人阿亮与阿靓(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小贝(化名)。

  201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小贝由阿靓抚养;在不影响子女学习及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阿亮每隔15天的星期六可探视一次小孩,但小贝不得在阿亮家中过夜;节假日另行协商。

  此后,阿亮发现,他想看望小贝困难重重,前妻不是很配合。而且,由于当初离婚时,就节假日如何探望小孩没和前妻约定清楚,导致没法看孩子。为此,他将阿靓告上法庭,要求明确自己探望小贝的具体时间和行使方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阿亮和阿靓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婚生子小贝的日常探望方式作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妥。因此,阿亮要求在周末探望小贝时将其接回家过夜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当事双方未具体约定节假日的探望方式,阿亮就节假日探望小孩的具体时间方面的诉请要求,法院认为较为合理,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决确认阿亮对婚生子小贝享有探望权,阿靓应予以协助。具体方式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贝满18周岁,每逢春节、国庆长假,可在7天假日中的第四至第六天间探视一次;每逢端午节、清明节,可在3天中的第二天探视一次;每年的寒假假期探视10天、暑假假期探视20天。前述期间内,阿亮可接回小贝共同生活。

  一审宣判后,阿靓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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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不协助行使探望权 可能被拘留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但探望权的行使涉及父、母、子女等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方式必须有所限制。它的行使必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符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而且要尽量满足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因此,决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不仅必须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具体因素,还应当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等具体因素,禁止权利滥用,防止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给直接抚养子女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

  陈律师认为,离婚本来就是因为夫妻双方的沟通出现问题,而探望权的行使涉及更复杂的具体情况,或多或少,探视权纠纷都会在离异双方间发生。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考虑到探望权纠纷的特殊性,还是希望离异夫妻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友好解决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