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和对首批示范集群进行复核的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4〕29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做强产业集群,促进县域工业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和省委省政府“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的要求,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管理办法》,今年将继续开展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认定工作,并对2011年认定的首批示范集群进行复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及复核范围
(一)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范围:列入2013年度全省统计范围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
(二)复核范围:2011年认定的首批示范集群(见附件1)。
二、材料要求
(一)申报省级示范集群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表》(见附件2)。
2. 产业集群情况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业集群历史沿革;
(2)产业集群发展现状;
(3)产业链企业关联情况;
(4)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情况;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6)区域品牌和企业名牌建设情况;
(7)产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建设情况;
(8)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建设情况。
3. 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4. 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5. 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批准文件复印件。
6. 规模以上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
7. 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及国家或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情况。
8. 产业集群及龙头、骨干企业所获省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二)首批示范集群复核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复核表》(见附件3)。
2. 产业集群三年工作总结和上一年度集群发展情况。
三、工作程序
1. 申请示范产业集群的,由县级工信部门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表》,并提交产业集群情况简介(附电子版),经设区市工信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定州市、辛集市直报。
2. 首批示范产业集群复核的,由县级工信部门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复核表》,并提交三年工作总结和上年度集群发展情况(附电子版),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复核。经复核,对合格的示范产业集群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3.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请于8月31日前报厅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韩 非
电 话:0311-87908705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7月22日
来源:产业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