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河北法院落地落实
3月22日上午和下午,省法院相继组织召开省法院党组会和全省法院视频会议,学习贯彻2018年全国“两会”精神。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卫彦明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越飞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全国“两会”的重大意义。这次全国“两会”,是在全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完成了宪法修改的崇高任务,审议通过监察法、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全国政协章程修正案,审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选举和决定任命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全国政协领导人员。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全票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充分体现了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反映了全党全国全军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在有关团组审议讨论时和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总揽全局、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省各级法院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起来,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更大贡献。
会议强调,要切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和党中央的核心地位,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切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河北法院落地落实。这次全国“两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宪法修正案,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宪法坚定的捍卫者、忠实践行者、积极宣传者。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准确把握监察法的主要内容,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推动司法审判与国家监察有机衔接,积极探索优化全省法院纪检监察队伍配备和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要积极与国家机构改革有效衔接,服务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认真负责办理好每一件涉及河北法院的建议提案,推动河北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会议强调,要积极落实最高法院、省委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牢牢把握打造首都政治“护城河”新要求,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服务保障平安河北建设。要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牢牢抓住司法领域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精准脱贫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的关键环节,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筹办北京冬奥会及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围绕我省开展的“双创双服”活动和20项民心工程,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就业、医疗、欠薪等民生案件,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通过民事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依法审理涉军案件,保障军民融合战略实施,切实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积极推进京津冀法院跨域立案,加快推进网上缴费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人工智能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深度运用大数据等审判信息,努力提高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会议要求,要围绕抓好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全省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借鉴扶贫攻坚的成功经验,建档立卡,精准执行。按照“七个一批”工作机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实质性突破。要完善信息化查控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在解决执行难的同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一乡镇一法庭”建设。进一步实化乡镇法庭功能,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依托基层党委政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引导和支撑作用。要深化“登”字号立案登记制改革。及时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全覆盖、立体化、多元化登记立案制度,提高诉前化解的效率效果和社会各方合力化解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