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统一新规定:以后这样限行、停课、调休……

04.02.2017  01:01

    日前,《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家庄市境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小编撷取其中重要点,一起来看↓↓

预警

预警分级:蓝、黄、橙、红色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预警发布:原则上提前2天(48小时)发布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程序和方式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市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签发。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2小时内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要求,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县级措施和市级措施统一,原则上各县(市)、区不再自行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会商时,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2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批准。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发布途径:三大通讯运营商也要及时免费发布预警短信

各级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石家庄市政务办公信息网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新闻媒体可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

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必须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向公众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短信。

应急响应

响应分级:IV、III、II、I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V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有条件的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III 级应急响应措施:具备条件,可人工增雨(雪)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③公众自觉减少分散燃煤使用,尽量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2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产。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发改部门负责,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协调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在确保居民用电、供暖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册”限产限排方案,督导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

市环保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扬尘减排措施

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关停所有露天矿山。

市水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④其它措施

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公安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20%尾号限行,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各级政府负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督导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3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材行业中水泥及水泥粉磨站、钙镁、陶瓷等企业停产。

②扬尘减排措施

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④其它措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所有能运行的公交车全部上路。

I 级应急响应措施:每日7:00至20:00单双号限行,已装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

在落实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市工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督导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5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日7:00至20:00实施按车牌尾号(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③其它措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城市公交车免费。

补充说明

紧急发布预警时,原则上当天不限行、不停课

提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时,应按照时间要求采取应急污染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措施。

在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但早、晚交通高峰外地车限行政策和有关限速行驶措施适用于上述车辆。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工

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再停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地停限名单和企业应急减排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当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经专家委员会会商、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采取更加严格的临时性污染减排措施。

 

    附:

 

转载:《河北新闻网》(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