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救市再发一弹 公积金提取额度疑变相增大

30.10.2014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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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9月29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通过5大章22大项内容详细阐述了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提取流程及监督办法等操作方法,据悉,该细则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搜狐焦点了解到,该细则的出台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较2008年4月出台的公积金管理细则存在细节上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反映在提取用途、提取额度及监督管理等方面。【 细则全文

   住房消费类别增多 提取额度疑增大

  从内容来看,实施细则按照公积金使用消费情况的不同分为两大类情况,分别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与2008年4月出台的细则相比分类更加清晰。

  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分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住住房用于自住等三大类,其中租住住房用于自住也包含本市的保障房租住,但必须是“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才能提取。

  搜狐焦点还注意到,对于购房自住住房的管理更加细化,分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房、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等6大类。其中,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城中村改造房,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等3项为“依据石家庄市实际需求” 的新增项目。

  在提取额度上,较2008年4月出台的细则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明确表明“ 对购买商品房及二手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 ”。也就是说,对于购买了商品房的购房者,如果房产证所属姓名为父母一方及子女一方,可最多提取父母双方、子女及子女配偶四人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项,提取额度较之前有所增大。

   新闻加点料: 住房消费提取具体实施办法   

  1、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资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标明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严防公积金流失黑洞 首次出台提取监督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盯上公积金这块“大肥肉”,有媒体报道,地方管理部门挥霍公积金现象屡禁不止,更不乏中介机构勾结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为套现者提供“无风险套现服务”,公积金资金安全已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流动性,使更多的购房者享受到公积金优惠,在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中,首次写入“提取监督”。

  其中明确规定,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非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等4种情况不得提取公积金,充分保证了公积金提取的公平、公正。

  此外,实施细则还鼓励存缴职工对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新闻加点料: 提取监督具体实施规则   

  第十七条缴存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凡在审核审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及变更提取对象、范围和条件及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记入职工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

  (二)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非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住房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

  (四)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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