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石家庄市实施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

31.03.2016  22:12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才能上牌照。

按照通告要求,从4月1日开始,凡是我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副主任 洪小飞:轻型汽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柴油车。

日前,我市发布《关于石家庄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要求,外地车辆转入我市,必须是注册登记三年以内的,并且要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的微型、小型客车才能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副主任 洪小飞:外地转入我市车辆,由市交管局车管部门进行业务受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依据环保部“环保车型目录”,对无法确认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予以鉴定,经尾气检验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注册登记三年以内的,并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的微型、小型客车也可以办理。货车、使用性质为营运和运送学生的车辆不允许转入。

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市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和办理外市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