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解决八方面问题
12月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过修订的《 石家庄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针对石家庄市当前实际,重点解决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
据了解,《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于2005年、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十六年以来,对保护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压煤、抑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综合举措,科学治霾,精准治污,合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受工业结构与产业布局、 能源 结构、气象条件、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还相当繁重。同时,由于现行《条例》发布时间较长,很多内容与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河北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不相一致,已经难以满足我市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为此,对《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为了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条例》重点解决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明确规定了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解决了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设立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职的监督。
在从严监督管理方面,在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度的基础上,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现场检查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和联网措施、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制定区域煤炭 消费 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燃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并实施能源替代;提高煤炭及其制品和燃煤锅炉、窑炉质量标准,加强燃煤生产、运输和销售管理,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此外,实施集中供热,降低能源消耗。
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实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发展和推广应用 节能环保 型和新能源 汽车 ;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上路行驶;授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合理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实施严格的燃料标准;发展公共 交通 ,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倡低碳、环保出行。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根据容易产生扬尘的行为和环节,分别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道路及交通运输、储煤场、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做出了严格规定。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明确了主体责任人的责任。
在工业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实施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严格控制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粉尘排放。同时对其他污染也制定了严厉防治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方面,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制定本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权限设置和法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上除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在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从严要求,从严监管,从严处罚。(记者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