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申报。
(一)在石家庄市境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含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管理制度完善,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近3年持续盈利,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
(三)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战略方向。其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范围。
(四)近3年企业至少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近3年至少申请1项发明专利并获得3项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具有持续性。
(五)近3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3亿元以下)平均数不低于5%,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3亿元及以上)不低于3%。
(六)近3年企业至少推出过2项及以上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
(七)近3年企业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得低于50%。
(八)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EMS)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
(九)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申请创新型企业之前三年内(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型企业:
1.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
3.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5.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的;
6.其它不符合科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同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把关。各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同级国资委、总工会,按照申报条件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科技局。
(三)专家联合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统一聘请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按照评审标准综合评审。
(四)现场考察。市科技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择优认定。
(五)市级统一命名。经专家评审符合“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共同命名为“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择优重点支持。市科技局将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优先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在创新型企业产业化。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市级创新型企业中择优推荐。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市政府国资委归口处室依照初审结果,按优先推荐顺序依次填写《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附件3),并于2014年11月14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和《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报至石家庄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二)材料一式五份,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或线装,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处 刘佳栋
联系电话:8508584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促进处 封祖长
联系电话:8668910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石家庄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李召冬
联系电话:85521891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附件3: 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
石家庄市科技局 石家庄市政府国资委 石家庄市总工会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