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解决疑难户口问题暂行规定(修订版)

05.06.2014  19:32
一、有关疑难户口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关于户口迁移证件丢失、损毁或超过有效期限的落户问题。 1、对在本市范围内、标准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前遗留的户口迁移涉及此类落户问题的,应按照户政处2007年6月28日下发的《人口信息补录、删除工作规范》中有关人口信息补录的范围、所需材料、工作流程及各项规范要求办理。 2、对从省内其他县(市)及外省迁入我市,户口迁移涉及此类落户问题的,因年久、办事程序等原因无法按规定补签户口迁移证件,迁入地派出所应告知迁移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或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件、居民身份证、相关部门证明和其他落户材料。 落户各县(市)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报县(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落户市内六区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三份,逐级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关于户口迁出因故未落户,又要求返回户口迁出地落户的问题。 1、在本市范围内、标准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前遗留的户口迁移涉及到此类落户问题的,应按照户政处2007年6月28日下发的《人口信息补录、删除工作规范》中有关人口信息补录的范围、所需材料、工作流程各项规范要求办理。 2、对从我市迁往省内其他县、市及外省户口迁移涉及此类落户问题,落户地派出所应告知迁移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能证实未落户原因的相关证明、学校或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3、对户口迁出因故未落户,返回落户地派出所又因其他原因已不具备落户条件,需在市区或县(市)其他派出所落户的,落户地派出所应告知迁移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能证实未落户原因的相关证明、与落户新址的关系证明、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派出所核实情况出具调查报告。 上述第2、第3两项涉及此类落户问题,需落户各县(市)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报县(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按迁入统计)落户手续;需落户市内六区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三份,逐级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按迁入统计)落户手续。 (三)关于因派出所工作失误错迁出、错注销或因其它原因造成既有人员漏登户口的问题。 1、对派出所在户口普查、整顿、统一更换户口簿、录入人口信息、信息数据丢失等专项工作中未予及时发现,造成既有人员漏登户口问题的,派出所应按照《人口信息补录、删除工作规范》中有关人口信息补录的所需材料和各项规范要求办理补录户口手续。 2、对因派出所工作失误错迁出、错注销的户口问题,派出所负有举证之责,应提供:民警写出的情况调查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与群众协商意见及群众署名签字等内容),并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或错注销户口等相关材料。 落户各县(市)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报县(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按迁入统计)落户手续;落户市内六区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三份,逐级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按迁入统计)落户手续。 (四)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问题。 1、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户口,毕业后将学校户口按就业报到地址迁出,但因故未落户,又要求回本市生源地落户的,本市生源落户地派出所应告知迁移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村)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户口,毕业后将学校户口按就业报到地址迁往省内其他县、市或外省就业地,但又在我市就业而未落户,要求在我市工作地派出所落户的,落户地派出所(不能在原学校集体户派出所)应告知迁移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及就业协议、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村)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两项涉及此类落户问题,落户各县(市)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报县(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按迁入统计)落户手续;落户市内六区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三份,逐级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按迁入统计)落户手续。 (五)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及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问题。 此类户口问题仅适用于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公布的30项便民措施之前被捕、劳、少后已注销户口人员。 1、对丢失释放、解教、解除少管证件,仍回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派出所应告知当事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释放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及释放证存根复印件、固定住所证明等相关材料;派出所核实原始常住户口登记表及身份证编码情况、注销户口登记情况后,办理落户手续。 2、对因捕、劳、少及被劳改、劳教部门清理的留场就业人员、以及被监外执行人员,因其在服刑、就业期间,家庭发生变迁,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已迁入我市,或在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因无本人固定住所且无亲属户口,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需随其亲属(亲属排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在我市落户的,其申请落户地的派出所应告知当事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监所发放的释放(解教、解除少管)证明书,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及身份证编码证明,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情况证明,稳定住所及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公安部《关于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27号)文件精神,被监外执行人员还需提供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决定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对从市区注销户口的捕、劳、少人员,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区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其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申请落户地派出所应告知当事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监所发放的释放(解教、解除少管)证明书、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应同时注明其在当地已没有可以投靠的直系或旁系亲属)、其投靠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情况证明,稳定住所及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第2、第3项户口,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报分、县(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六)关于特殊情况申报出生登记、往年报出生户口及民政局福利院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的问题。 1、对父母双亡、父母因病丧失抚养子女能力等特殊情况,没有及时为其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现需随其他亲属申报出生登记的,申请落户地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1995年以前出生子女《出生证》)、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证件材料、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落户各县(市)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报县(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报出生登记户口手续;落户市内六区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三份,逐级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报出生登记户口手续。 2、对因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1995年以前出生子女,因无《出生证》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现要求申报出生户口的,应按照《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为往年出生未落户人员解决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石公户发[2009]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3、对民政局福利院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孤儿和儿童申请登记户口的,辖区落户地派出所应告知福利院机构提供:福利院落户申请介绍信、弃婴、孤儿和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验看原件)、市民政局证明信、市社会福利院年度申报户口名单、社会福利院捡拾婴幼儿童及呆傻人员申报户口审批表。 落户石家庄市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三份,逐级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报出生登记户口手续;各县(市)设有民政福利院(敬老院)机构申报此类户口的,可参照本项规定执行,由各县(市)局核办。 (七)关于解决市区亲属投靠户口迁入的问题。 对因父母双亡、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原因,其未成年子女无法照顾等情况,需要投靠其亲属落户的;以及情况特殊人员,因身边无子女照顾,需申请法定婚龄以上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他亲属投靠照顾其生活的,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告之当事人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单位证明、或居(村)委会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及稳定生活来源证明、迁入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无法照顾或必须投靠亲属的相关证明,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与申请理由相关的原始证件、证明材料。 落户各县(市)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报县(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落户手续;落户市内六区的,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三份,逐级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落户手续。 (八)关于其他特殊情况的户口问题。 户口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户政管理部门都应对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予以高度重视,秉承“群众所关心的,就是我们所关注的”这一民生警务理念,对于日常工作中新发生和发现的其他特殊疑难户口问题,应依户籍政策甄别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及时搜集相关材料上报市局研究解决,同时也为今后全市妥善解决此类问题,规范办事程序奠定基础。 二、有关解决疑难户口问题的规范要求 (一)办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派出所在接待和受理群众户口时,要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及户籍政策。对群众申请落户材料齐全的,随来随办;对手续不全的,要明确告知所需材料、证明等,确保二次办结,不得随意设限,刁难群众。 2、对逐级申报的各类疑难户口,均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具体办理时限:由派出所审批的,自申报材料收集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的,派出所在受理群众申报落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区、县(市)公安局;区、县(市)公安局应在接到上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将审核结果返回派出所,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局;市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于上级公安机关退补的材料,派出所要及时通知申报人补充有关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应尽快报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补齐的材料后,要先予审核。对因派出所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户口问题,应特事特办,更应加快办理,及时解决。 (二)户口材料的规范要求。 1、填报《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派出所、分局意见栏”要求填写具体意见,不允许简单签署“同意”两字,要按类别划分,说明同意如何解决户口问题。 2、对各类户口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要求用钢笔正楷书写(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不允许打印。如系打印件,需由证明人、申请人签署姓名;复印的原始证件,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签发证件的单位行政章,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派出所出具的,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手章)。 3、《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派出所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由审核的分、县(市)局或市局留存。审批落户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留存,并按规定及时存档。 (三)工作纪律要求 解决群众疑难户口落户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严格把关,并做好对户籍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求户籍民警做到: 一是 要熟知熟记户口迁移和本暂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是 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户口迁移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对于群众遇到的疑难户口问题,要耐心询问,比照户口迁移政策和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对症下药,热情解答;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谅解和配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请示,并尽快答复群众,不准推诿或刁难群众。 三是 要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的规定条件和申报手续办理,做到证明、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规定。严禁违规办事,弄虚作假。 四是 各单位执行本暂行规定情况,将做为年度户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日始至2014年9月30日止,石公户发〔2003〕63号文即行废止。                               主题词:公安 户政管理 疑难户口△ 规定 通知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09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