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占用配建教育用地违法建设 将处罚款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教育设施规划管理、教育设施用地保障、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七章五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管理体系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县两级教育设施的设置审批权限,将《条例》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除外)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我市的教育设施规划包括市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县域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上位规划组织编制。
关于教育设施规划的权威性
“规划即法”,教育设施规划作为城乡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设施的布局具有全局性和引领性的作用,必须保证其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市目前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刚性和深度不够,其内容也不尽科学,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不到位,指导教育设施建设的强制力不足。因此《条例》规定了我市的教育设施规划包括市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县域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规划,并明确各类教育设施的布局、用地范围及用地面积等内容。教育设施规划须报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市区和县(市)城区的教育设施规划要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管理。
关于教育设施规划的修改
鉴于规划编制的局限性和城市动态发展等因素,教育设施规划要与城乡发展同步,就必须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但这种调整和完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设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不能擅自修改。《条例》规定,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教育设施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教育设施规划实施评估等情况,及时对有缺陷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教育设施规划进行修改。
关于教育设施预留用地的管理
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激增,城市就学人数大幅增加,而越是人口密集的城区越是难以找到新、改、扩建学校的土地资源,成为摆在当前的现实问题。为保障教育设施规划的实施和落地,必须设定科学和可执行的教育设施预留用地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教育设施规划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核定其区位和界线,实现预留教育用地由简单确定位置向明确地块边界的转变。规定预留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变更的,要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规划不少于原面积的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要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为解决当前城市发展造成现有学校改、扩建滞后的问题,《条例》还规定,现有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育设施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
关于教育设施用地的保护措施
为防止教育设施用地被挤占挪用,切实发挥教育设施用地的教育功能,维护公共利益,《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教育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教育设施及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其用途。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存在相当一部分学校没有进行土地权属登记,致使这些学校改、扩建项目立项困难,《条例》规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校申请对现有教育设施用地进行地界勘验测绘、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对具有权属争议的教育设施用地,为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不流失,《条例》规定,对有权属争议的教育设施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为限制征收学校、幼儿园,《条例》规定,要严格控制征收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要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划重新建设。重新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标准的,重建时应达到规定标准。
关于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现有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班容量大的问题已被人民群众广为诟病,为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条例》对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千人指标和占地面积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适当予以提高。一是高中的占地面积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的标准设定,规定总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二是考虑单独二胎生育政策放开带来的人口出生率增长,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生占比,将我市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在校生千人指标分别由30、66、33调整为39、78、39;三是提高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将小学和初级中学的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分别由不少于14平方米、16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16平方米、18平方米。
关于农村学校、幼儿园的布局原则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逐年增加,农村学龄人口不断下降,由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调整和学校撤并,致使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为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入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山区教育扶贫工程的成功经验,《条例》对我市农村初级中学、小学(含教学点)和幼儿园的布局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一所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至少设置一所小学或教学点,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应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山区县要在县级所在地规划建设寄宿制初级中学,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的行政村规划建设寄宿制小学,统筹解决山区县深山区农村适龄学生入学问题。
关于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机制
城市快速发展期,建设速度快、规模大,部分开发商片面追求商业利益,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建不达标”、“建后不移交”等问题的存在,造成教育设施无法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落地,致使区域内教育设施滞后和缺失。为建立健全我市居民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的配建机制,明确配建主体和产权归属,《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条例》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用地由政府划拨,配建教育设施建成验收达标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相应的幼儿园、小学或初级中学。
关于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配建教育设施是居民住宅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其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适龄学生和幼儿能否享受就近入学、入园的法定权利。为确保配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到位,需要从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产权登记等各环节设定相应的管理机制。《条例》规定,配建教育设施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居民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条件、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等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要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和学校建设标准审查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条例》还规定,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要实行动态监督,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批建设时序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其余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明确了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完结9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建教育设施及相关材料移交辖区政府,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辖区政府要及时接收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并组织开办相应的学校和幼儿园。
关于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
为维护法规的权威性,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开发建设单位占用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违法工程造价10%的罚款,并限期按规划要求配建。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处罚款。另外设定了诚信管理机制,对未按规定配建、移交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并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本市土地出让受让资格。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教育局)
(原标题:《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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