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22.07.2016  10:33

为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职责,确保灾害救助应急高效、有序进行,石市出台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当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民政部门将启动预警响应。

据悉,石市将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I级至IV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灾区需求,重点协调落实以下措施: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市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参加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做好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做好救灾涉外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等工作。

在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会同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委、商务委等相关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必要时,会同财政局紧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申请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争取中央资金、物资支持。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汇总捐赠款物信息,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

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区县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拟定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