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再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增加公众参与内容
中新网石家庄12月9日电 (李茜 俱凝搏)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不但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并增加了公众参与内容。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徐习军表示,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石家庄科学、精准、依法治污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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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入冬以来,石家庄市连续遭遇5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面对突发的重污染天气,石家庄市启动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措施最严的“利剑斩污”行动。
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预计12月10日至12日河北将再次出现重污染过程,区域一(石家庄、保定、廊坊、邢台、衡水、邯郸、定州、辛集市)和区域二(唐山、沧州市)将达到区域橙色预警水平。以上地区将于9日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发布会上,徐习军称,《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于2005年、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如今原条例因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较小、大气污染源头治理薄弱、处罚力度不够、问责措施不够严等原因难以满足当前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所以对其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石家庄对文本内容做了大幅增加,由四章36条增加到了六章87条。其中,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如“鼓励倡导公民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新设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新设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徐习军表示,该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对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防治进行规定,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此外,为实现京津冀区域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了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该预案调整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调整后的预警条件较原来有所降低;统一了机动车限行措施,提出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时,2个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提高了工业企业减排比例并增加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