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积金政策盘点 助力刚需促楼市回暖
就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积金的提取门槛有所降低。
《细则》规定,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部分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
《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所在市、县(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提高了缴存基数最低标准。
此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标准为最低不低于所在市、县(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本市、县(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此次缴存最低标准提高后,缴存职工就可享受到更高的贷款额度。
近期石家庄公积金新政盘点
10月份开始实施
10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月(11月)起,石家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就可使用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石家庄户籍地置业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石家庄还推出了组合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不够用,可同时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记者昨日(11月6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从多个方面降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门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
政策1
异地公积金缴存期限可合并
降低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石家庄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解读:
此前,石家庄执行的政策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而且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也不能合并计算。新规定不仅直接将申请门槛降低至6个月,还允许合并计算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使更多职工能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如,李女士在石家庄缴存公积金刚满2个月,此前曾在保定缴存满2年。新规出台前,李女士无法在石家庄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新规出台后,李女士的公积金缴存期限可合并为2年零2个月,因此可在石家庄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政策2
异地缴存 在石置业也可申贷
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户籍在石家庄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家庄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
这条规定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门槛。
如,小孙在北京上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口在老家石家庄,那小孙在石家庄买自住房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此前,在石家庄购房不支持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也就是说,此前只能是在石家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家庄购买自住房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3
公积金不够用 还可申请商贷
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
■解读: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也是此次新推出的业务。组合贷款的推出,可解决职工仅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量不足的情况。
如,刘先生所购住房总价90万元,想贷款60万元,但公积金贷款最高只能贷40万元,剩下的20万元可再从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此前没有组合贷款业务,剩下的20万元只能自筹。
政策4
符合条件商贷可转公积金
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
这个政策没有新变化。此前,石家庄一直也是这么执行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后,该住房的房产证办理下来后才能申请转住房公积金,房产证没有下来是不能申请转的。
提醒
公积金贷款新规从本月起执行
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新规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本月起新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都可按照新规定进行,而此前已经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则不能执行上述规定。
此次调整暂未涉及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变化,目前石家庄公积金仍执行2011年3月发布的个人贷款政策,即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最长期限为30年。各县(市)及矿区范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住房价格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在40万元以内确定。
(原标题: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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