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院发布边飞受贿等三起典型刑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解哲琳 摄
长城网石家庄6月27日讯(记者 解哲琳)6月27日,石家庄中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边飞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和张春堂等销售假药案3起案例。
边飞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
原大名县委书记(副厅级)边飞于2005年3月至2013年10月,在魏县、永年县、大名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协调审批、工程承揽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920余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419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财产流失776万余元。
根据边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判决:被告人边飞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春堂犯销售假药罪案
2014年7月份、12月份,被告人张春堂以每盒15元的价格分两次从张振芳(另案处理)处购买医药“妙手通络”100盒、“多维贤宝”60盒,后张春堂在正定县韩家庄村卫生所将其购买的“多维贤宝”销售给李春华3盒、苏书林10盒;将其购买的“妙手通络”销售给郭志霞10盒、张芝勤5盒。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春堂销售的“多维贤宝”、“妙手通络”系假药。2015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正定县韩家庄村卫生所扣押了张春堂尚未销售的“妙手通络”四盒。
该案经正定法院一审、石家庄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春堂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春堂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春银、陈新立、陈青山犯销售假药罪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春银、陈新立从一名自称“李强”的人处购进“风湿康胶囊”、“咳喘灵胶囊”等药品并予以销售。经核实,二人在正定县永安村等地向刘建利、张荣连等人销售“风湿康胶囊”28瓶左右、向任国永销售“咳喘灵胶10瓶。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新立处扣押“风湿康胶囊”11瓶,从王春银处扣押风湿康胶囊”15瓶、“咳喘灵胶囊”22瓶。经认定,以上两种药品系假药。
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陈青山从一名自称“李强”的人处购进药品“风湿康胶囊”、“咳喘灵胶囊”并予以销售。经核实,陈青山在正定县塔屯村向秦香兰销售“风湿康胶囊”2瓶。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青山处扣押““风湿康胶囊”11瓶、“咳喘灵胶囊”6瓶。经认定,以上两种药品系假药。
该案经正定法院一审、石家庄中院二审,认为王春银、陈新立、陈青山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春银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陈新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陈青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