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严禁滞留、截留、挪用环保资金

13.12.2016  04:37

燕赵晚报讯(记者冯月静)环保资金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及市确定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倾斜投向环境污染严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领域或项目。石家庄市市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日前已经市政府同意,开始实施。

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资金(以下称环保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石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各类资金。环保资金按照支出级次分为市本级环保资金和对县(市)、区补助环保资金。

环保资金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及市确定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倾斜投向环境污染严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领域或项目。对县(市)、区补助环保资金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分配方式。其中,按任务量预分配的环保资金,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扣减。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石市的环保资金,其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还规定,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建立环保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环保资金优先支持已纳入项目库且前期准备成熟、能够发挥实效、短期内能够形成支出的项目。石市还将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运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PPP、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模式,放大资金使用效应。

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公示环保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环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实施,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以及工作经费等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环保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