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9.06.2015  10:47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5月15日开始施行。该《办法》有效期两年。   

  《办法》中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及不属于专项资金范围的其他支出。   

  自然保护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对资金安排意见中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至有关市县财政。   

  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李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