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举报制度 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22.09.2017  20:14

本报讯(周欣艳刘艳辉)9月14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突出工业污染控制、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重点工作,明确了政府责任、企业和公众义务,就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预防处置等做了体系化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我省将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举报制度,发挥社会公众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强化主体责任。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企业、公民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修订草案明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

强化监督管理。修订草案规定,要建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另外,修订草案还规定,我省将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举报制度,省、设区的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强化防治措施。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收集处理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工业废水;在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城镇污水处理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按照雨污分流、泥水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在船舶水污染防治方面,港口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强化联防联治。修订草案规定,河北省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和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逐步开展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等工作,共同做好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

强化水源保护。为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修订草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范。一是对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殊情况予以明确,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二是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三是对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来源:河北法制报·政府法治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