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取用地下水审批权进行调整
我省对取用地下水审批权进行调整
由原来的省市县分级审批改为由省水利厅统一审批
(记者 周欣艳)近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王桂海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
取水许可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的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协调和平衡水资源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于1999年10月18日公布实施的《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22日修改过一次,实施到目前,已有许多内容不符合我省当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近期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原来的省市县分级审批改为由省水利厅统一审批。
细化了取水审批权限
《办法(修订草案)》对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省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从制度上保障省委、省政府关于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调整决策的落实。同时,细化了取用地表水的审批权限(附图1)。
从跨行政区域的河流边界上游十公里、下游三公里内或者从边界河流取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由各自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的共同上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从水库取水的,由该水库主管部门的同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超出取水量限额的,按照规定的限额和权限审批。
明确了取水许可程序
《办法(修订草案)》对取水申请的提出和审查程序、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取水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本地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列举了不予批准取水申请的11种情形(附图2)。
同时,还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
目前,我省设区市和县(市、区)普遍建立了行政审批局,并将取水许可纳入审批范围,同时,随着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由省政府取水审批机关统一实施,有可能出现基层监管跟不上的情况。为统筹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取水许可管理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到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取水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有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同时,《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取水审批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自本办法施行起,1999年10月18日省政府公布施行的《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图1 取用地表水的审批权限
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审批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审批:
1、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2、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3、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图2 不准取水的11种情形
11种情形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申请:
1、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取用专门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水的。
3、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4、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5、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6、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7、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取用地下水的。
8、取水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9、取水涉及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10、取水涉及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河北法制报·政府法治 2018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