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委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专项评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4.2016 18:30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办:
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发〔2016〕1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脱贫攻坚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6号)精神,现就做好安全生产方面评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立即将本通知精神和《2015年度省委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专项加减分实施办法》(见附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
二、要认真按照《2015年度省委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专项加减分实施办法》,组织县(市、区)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
三、除事故情况和设区市对县(市、区)2015年度考核结果,其它减、加分项,由各县(市、区)自行提供不予减分或应予以加分的佐证材料,材料的原始件或复(影)印件务于4月25日17时前,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报送至省安委办。逾期未报送到的将按照符合减分条件和不符合加分条件进行处理。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对所报送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真实有效,符合《2015年度省委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专项加减分实施办法》严格规定的条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各提供单位负责,存在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随意报送不相关材料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按最低分处理。
联系人:郎建新,郑立臣87803189(含传真),87803931;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2015年度省委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专项加减分实施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2015年度省委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专项加减分实施办法
一、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
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2015年度各市安全生产考核得分进行换算,具体换算方法是:各市考核千分制得分*3/1000=各市得分。
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在最低得分市的基础上,减0.1分。
二、县(市、区)委书记
加减分幅度最高为3分。
(一)减分:
1、辖区内本年度工矿商贸事故每死亡1人,扣0.5分;工矿商贸领域每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0.5分;工矿商贸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3分。
2、从事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未列入财政保障的,扣0.5分;安全生产经费和安全监管人员工资及津贴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罚款数额挂钩的,扣0.5分;拖欠安全监管人员工资津贴的,扣0.5分。
3、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少落实1次,扣0.5分。
(二)加分:
1、在设区市对县(市、区)2015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先进)的,加0.5分。
2、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含)部门以上通报表彰或表扬,或省级(含)部门以上在本地召开现场会推广本地安全生产经验做法,每次加0.1分。本项最高可加1.5分。
3、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含县级监察执法大队、乡镇安监站)健全,加0.5分;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县委、政府出台了相应文件,加0.1分;全面推行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县级下发了文件加0.1分,召开了专门会议加0.1分。
4、本年度未发生工矿商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加1分。
三、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少落实1次,扣0.5分。其它加减分办法同县(市、区)委书记。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201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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