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
(记者张祝钦)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我省已连续3年降低费率
据介绍,这已是我省连续3年降低费率。第一次是2015年3月-2016年4月,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第二次是2016年5月-12月,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第三次是2017年1月-2018年4月,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新的费率标准实施后,与上次费率相比,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下降了0.3%和0.2%。经初步测算,降费率后全省今年企业和职工少缴纳失业保险费近9亿元,其中企业约5.4亿元,职工约3.6亿元。
从2017年1月1日后到各统筹地区开始实施此项政策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各统筹地区按1.5%费率多征缴的失业保险费,采取“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的办法,退还用人单位和个人。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3条件
降低费率后不会影响失业人员待遇和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3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核定具体领取金额以及期限。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目前,按照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所在的不同地区,我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940元-1090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5种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也有相关规定。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5种待遇: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二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遗属可以根据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