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大气办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
08.06.2017 10:1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记者吴绍冰)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办法提出,人为影响省控点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对省内11个设区市 、168个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排名。
办法规定,全省11个设区市和25个建有国控点位的设区市辖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的国控点位监测数据。143个建有省控点位的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经省环境监测中心复核的省控点位监测数据。各省控点位的监测数据每月有效日不得少于27天(2月份不得少于25天),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
全省月度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于次月15日公布。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8.06.201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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