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09.02.2017 12:02
本文来源: 发改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1113000000021798XK-XK-001-0000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br>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br>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省政府确定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其他均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
2 | 1113000000021798XK-XK-002-0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br>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br>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省发展改革委 | |
3 | 1113000000021798XK-XK-003-0000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和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br>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 民办学校 |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4 | 1113000000021798XK-XK-004-0000 |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br>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条: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 企业 | 省发展改革委 | |
5 | 1113000000021798XK-XK-005-0000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2006年7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br>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 企业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
6 | 1113000000021798XK-XK-006-0000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条第二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移民管理机构 | |
7 | 1113000000021798XK-XK-007-0000 | 铁矿矿山、有色矿山、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br>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br>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第五条:“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企业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发展改革委(铁矿矿山、有色矿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8 | 1113000000021798XK-XK-008-0000 |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39项: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 企业法人 | 省能源局 | |
9 | 1113000000021798XK-XK-009-0000 | 供电营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br>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 企业 | 省能源局 | |
10 | 1113000000021798XK-XK-010-0000 |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br>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br>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二、能源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 企业 | 省能源局 | |
11 | 111300007387115620-XK-014-0000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3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br> | 企业 | 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 | 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二、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申报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申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一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省发展改革委 | ||
2 | 招标方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 省发展改革委 |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 2014)53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关于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中第(二)项。 | 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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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2017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