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我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五”末全省将建充电站1970座
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
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重点做好用户居住地、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建设智能服务平台。同步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完善配套电网接入机制。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如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创新服务商业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整车企业合作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各市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支持政策,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主体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
强化用地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